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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   (一)对本】。。国家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  《  :     (二)】对,。属于下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交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对反映【。重,要情况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   ?  :    (三)对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 ,     (四)对!涉及下级《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可以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同时抄】送,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     】  :  (五)对转【送,、,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五】。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 , ,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   第三》十六条 《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应当履行书!。面手续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对转送】的,信访:事项中有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办【结报:告 ?     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三十八】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 :  :。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做出解释; 】   【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对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  —      — (一)信访—事,项已经解决且信【访人接受《办理结果的经—信访人签字同—意可以视同书—面答:复; — :   ?   ?  (二)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     】    (三—)对于咨询和批【。评、:建议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     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  第四十二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或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 《    《信,访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会举办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参】考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即为终结 !  《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不能提出!新的证据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予以说明】 ? ?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督办 】 ,    —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       】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    《 ,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   ?    (》二)信访《事项受?理,、转:送、:交办、督办情况【有关国家机》关采纳?改进建?议以及落实的情况;! , :     【    (》三)信访人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的《情况; 《   【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