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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      ! ,。  (一)对本国家!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    【  :   ?(二)?对属于?下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交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对:反映重要情况—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   ?。。。   ?   (三》)对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      】   (四)—对涉及下级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可以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同时抄《送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 ?        ! ,(五)对《转送、?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五?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 :  :。  :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  第三十六—条 :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应当履行】书面:手续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对转送的信访事】项中有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办?结报:。告  】   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     》第三十八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    《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做—出解:。释; 《 ?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第】三十九条  国【家,机关对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     》(一)信《访事项已经》解决且信访人—接受办理结果—的经信访人》签字同意《可,以视同书面》答复; —    —     (二)】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       【  (三)》对于咨询和批—评、建议《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    — 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第四十二条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或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 ,     信!。访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会》举,办,。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参—考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即为终》结 ?   —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不能提出】新的证据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予?以说明 【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     》。第四十四条 —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督办 【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  —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     》 ,。 (二)信访事【项,受理、转送》、交办、督办情况有!关国家机关》采纳:改进建议以及落【实的情?况; 《      !   (《三)信访人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的情况; — 《    《   ?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