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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     第三】十四条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   — ,     (一【)对本?国,家机关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 《  :  :     (二)对!属于下?级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十日内交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但对反映—重,要情况或者紧—急问题的《越级信访事项受理机!关可:以直接办《理; 【        】。 (三)对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十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 :    《。     (—四)对涉及下级国家!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信访!事项可?以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办理同时!抄送下一《级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 —  》    《  : (五?)对转送、交办不】当,。。的,信访事项接》受机关应《当,自收到该转送信访事!项之日起《五日内附《上,书面意?见退:回,转送机?关,   】  :第三十五《条 :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 ,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应当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七条  》国家机关《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应当【履行书面手续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机关】应当在指定办理【期限内?报,告办:理结果?不能按期《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向交办机关说【明理由申请》延期;对转送—的,信访事项中有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承办机关】应当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办结?报告 》  《  : 交办机关对承办】机关办理信访事项的!。。报告:认为事实不清或【者处理不《当的应当退回承【。办机关重新办理重】。新办:。理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  :第三十八条 —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    》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做出解?。释; — ,   ?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     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  :第三十九条 — ,国家机关对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作出答复 ! :       【  (一《)信访事项已经解】决且信?访人接?受办理结果的经信访!人签字同意可—以,视同书面答复;【    !   ?  (?二,)对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共《同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应当对代表人作】出答:复; 》 ?       【 (三)《对于咨询和批—评,、建议类信访事【项可以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   第《四十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  第四十一—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第四十》二条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者复》查、复?核,。机关或以就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举行听证 】  —   信访》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会举:。办机关?。应当根据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报告作—为处理信访事项的参!考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    】 第四十三条—  信访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该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即为终结 】。 ?   ?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不能—提出新的《证据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事项:的负责复查》、复核的行政机关】不再:受理并予以说明【 :   —  信访事项办理终!结,的机关应当将处理情!况抄送同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或者《其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国家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职?责及时督办 !。      【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    《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国家机关《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 ?  :   ?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      — (二)信访—事项受理、转送【、交办、督》办情况有关》国家机?关采:纳改进建议》以及:落,实的情况; 【      ! ,  (三)信访人对!国家机关工作提【出,的意见、建议及被采!纳,的情况; 》    】 ,    (四)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     国家!机关的?信,访工作机构之间应当!相,互通报信访》情,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的信访【工作机构《报送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