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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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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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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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投—资融资、成》本核算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 储:备土地的来源包括】
】 ? , (一)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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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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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
【 【 (:。四)其他依法应【当,储备的土地》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实需》。要,。延期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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