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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储备: ,   !  第二十七—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投—资融资、成》本核算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 储:备土地的来源包括】   】   ? ,  (一)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      【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 《 ,      —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 【       【 (:。四)其他依法应【当,储备的土地》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实需》。要,。延期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