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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储备 【。    【 第二?十七条 《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 :。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投?资融资、成本—核算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来源包括【  【     》。  (一)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 《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 《 《        】 (四)其》他依法应当储备的】土地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实需要》延期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