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储备
】。
,
第二十】七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
《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投资】。融资、成本核算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来源包括
【
,
】 (一)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
》。 ? ?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 —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
【
— —(四)其他依法应】当储备的土地
!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实需:要延期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