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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储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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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编制—。土地储备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土地储备具体工作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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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土—地储备投《资,融资、成本》核算和?资金的监督》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储备土地的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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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法收回、收—购,、置换的土地;【。
】 (二】)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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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而!依,。法,征收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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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依法—应当储备的土—地
! 第二十九条【 土?地储备机构储备新】征,。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确实需要延期】。的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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