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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价管理 》 : 》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确定基准地价建立】基准地价听证和【更新:、公布?制度:确定和?。更新的?基准地价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并定期公》布 《   》  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交易地价、—评估:地价的监督 】 :     对交易地!价异常波动》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整供地政》策、:行使:优先购买《权,、限制?交易地价等行政【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    第二十【二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询价议价、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底价、起!始价底价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漏未达到底价的!不得:成交 】   ?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出:让地块的《价格组织评估经【集,体决:策后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 ,   第二十四条】  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拟定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五条  采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地块的土》地价格组织评—估,经集体决策后确【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股权【数额国家股股—权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单—位持有所得收—益缴入同级财政 】   【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不得:减免:、挪:用或者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