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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价管:理 】  :。。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确《定,基准地价建立基【准地价?听证和更新》、公布制度》确,定和更新的基准地价!。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并定期公布 !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交易地价、【评,估地价的监督 !     对】交易地?价异常波动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整供地政策【、行使优先购买权、!限制交?。易地价等行》政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 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     第!二十二条 》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询价议价、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底价、起始价底价!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漏,未达到底价的不得成!交  】。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出!。让地:块的价格组织评估经!集体:决策后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     】第二十四条  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拟定】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 采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地块的土地价格!组织:评,估,经集体决策后—确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股权数额】国家股股《权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单位持有】所得:。收益缴入同级财政】 —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不得减—免、挪用或者私【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