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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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确定基准地价—建,立,基准:地价听证和更—新、:公布制度确定和【更新的基《准地价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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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并定期公【布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交,易地价?。。、评估地价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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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交易【。地,价异常波动》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整供地政策、行!使优:先购买权、限—制交:易地价等行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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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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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询价】议价、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底价!。。、起始价底价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漏未达到底价的不】得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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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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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出【让地块的价格—组织评估经集—体决:。策后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 第二十—。四条: :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拟:。定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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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采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地块的土【地价格?组织评估经集体【决策:后确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股权数额国家股股】权,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单位!持有所得《收益缴入《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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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不得减免!、挪用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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