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地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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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确定基【准地价建《立基准?地价听?证和更新、公—。布制度确定和更【新的基准地价—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并定期公布》
! 第二十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交易地价、》评估地价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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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易:。地价异常波动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整供地政!策、行使优先—购买权、限制交易】地,价等行政措》施
】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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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询价议价、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底》价、起始价底—价,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漏未达到底价!。的不得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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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出让地块的—价格组?织评:估经集体决》策后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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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拟定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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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五条: , 采: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地块的土地价格】组织评估经集体决策!后,。确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股权数额国家股】股,权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单位持有所—得收益缴入》。同级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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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不得减免、【挪用:或者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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