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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地!价管理 】    —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确定【基准:地价建立基准地【价,听,证和更新《、公布?制度确定和更新的】基准地?价,。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  《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宗地的标定地】价体系?并定期?公布 】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交易:地价、评估地—价的:监,督   ! , 对交易《地价异常《波,动的地区上》一,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采取调—整供地政策、—行使优先购买权、】限制交易地价等行】政措施 】    《 ,第二: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行使优先购买【权划:拨,土地使用权低于【市场价格转让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行使优先购—买权 】    《第二十二条 —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评估、询价—议价、集体决策等程!序确定底价、起【始,价底价在成》交确认前不得泄【漏未达?到底价?的不得成交 !     —第二十三条》 , 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价格等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拟定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  》   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出《让地块?。的价格?组织评?估经集体决》策后: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协议【出让底价不得低【于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 ,    — 第二十四条  采!用租赁方式供应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土地用】途、地类、级—别等因素拟定—租,金标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五条 【 采用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土地的有关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该地块】的土地价格组织【评估经集体决策后】确,认国家?股,。、国有法人股的【股权数额国家—股股权?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国有股权单【位持有?所得收益缴入—同级财政 — 《  :  第二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租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不得减免【、挪用或《者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