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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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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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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应】。当在县(市)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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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土地使!用权的出《让;
! 《 (二)土地】使用者申请》改变土地用途或【者申请改为出让【土地使用权需要按照!市场:价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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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
】
《 ,。 《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
! (?五)为实现》抵押权?而发生的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
】 ? (六【。)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涉【及土地使用权或者】连,。。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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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在土地使用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的:其他土地使》用权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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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转移且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需】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可以不】在土地交《易场所公开交易
】
!。土地使用权交易涉】及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加强监督
】
《 , 第《。十,二,条 : 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由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供地计划和供!地方:案制定具体宗地【的招标或者拍卖、】挂牌文书由》城市规划部门依【。法办:理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
》 : 有关土地交【易机构应当于招标、!拍卖、挂牌》。前20日《。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和当—地,主要媒体发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地【块性质状况、瑕疵】说明、规划条—件、:用地者资格资—质、交易《条件和交易程—序等
! : 第十三条 【。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招【。标方应当设立5人】以上单数的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的主持人由招】标方指定其他成【员在开?标前2?4小时内由主—持,人从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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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采用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应当设立由国!土资源、城市规【划、监察、财政、价!格等部门《。代表组成的拍卖【、挂:牌委员会由拍卖、】挂牌:方指定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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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的具》体操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
】 ,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交易【机构及?时宣布中《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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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土】地利用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确实影响公共利益!的;
《
【 , , : (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
【
【。 《 (三)司法、【监察机关因》办理案?件确实需要中止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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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 ?前款规定情形消除后!土地交易《机,构应当及《时恢:复交易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交易:期限:顺延
!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经:依法批准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交易
】
《 : (一)改变土!地用:。途的;
】
, — (二《)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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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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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
【。
— (四)—出,让土地使用》权首次转让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得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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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成交后土》地使用?权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持土?地,使用合同、土地【交易机?构出具的成》交确认书和其他【法定材料到》相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领,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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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权交!。易前已经《统一办?理用地和用地—规划:审批:手续成交后不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方案确定的条—件的不再办理用地】和用地?规划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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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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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依》法应当实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而未实?行,的;
?。
】 》(二:)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未按《法定程序进行的;】
【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其:他地价款未缴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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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交易无效!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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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土》地交易机《构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可,以根据交易》服务类型《收取:交易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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