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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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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定期编制供地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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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土地供应应当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 ,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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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除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供地条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租赁的以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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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地情况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地后3个月内将【供地结?。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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