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土【地供:应 ?   】 , 第五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定期?编制供地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    》 第六条《  土地《供应应当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 , 第八?条, , 土地使用权租赁除!。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供地条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租赁—的以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租赁 【  ?  :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地情况?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地后3个月!内将供地《结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