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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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定期编制《供地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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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土【地供应应当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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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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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除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供地条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租赁的以》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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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地情况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地后3!个,月内将供地结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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