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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土【地,。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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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定期编制供地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 第《六条: 土地供应应当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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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除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供地条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租赁的—以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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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地》。情况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地后3个月内将供】地结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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