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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土,地,供应 》  —   第五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城!。市规划等部门—定期编制供地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向社会!发,。布 》。 ,     第六条 ! 土地供应应—当采用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等,有偿:使用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用划拨方式的除【外 : , ,     第七!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属于: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其《他用地?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用协议方—式出让?;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 【    【。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租?赁除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协议供地条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租—赁的以外应当采用】招标、拍卖或者挂牌!的方式进行租赁【。 :。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供地情况的监督【检查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供地后—3个月内《将供地结《果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