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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件查:处 《  —   ?第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  》   第十五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     !  :  (一)》发生在县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 : ,   ?      (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 ,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 》    第十六【。条 :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       (一!)发生?在自治州、设区【的市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    (二)【。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        ! (:三,)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    — ,第十七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 ?    第十八条 !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 , ,     】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组织土地监察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   第二十条  !对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 ?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第二十二条 —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 ,   《   ? ,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       !  :(二)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 《 ,  :  :   ?(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要,求听证或者要求听】证又:无故不出席的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前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和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机关报告 ! , : , , ,。 第二十六条 【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需要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理建议【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土《地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