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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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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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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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发】生在县?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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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 :。 ,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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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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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发生在自】治州、设区的市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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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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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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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 ,。 第十八》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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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组织—土地监察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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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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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第二十二条 【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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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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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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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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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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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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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要】求,听证或者要求听证又!无故不出《席的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第二—十四条? , 土地违法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前: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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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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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和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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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需要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理建议【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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