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案》件查处
》
,
》 ,。 ?第十四?条 :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 第十五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
?。
!(一)发生在县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 (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
《
— (一》。)发生在自》治州、设区的市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 (二)【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
,。 (!三,)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 : 第十《七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
—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
! 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组?织土地监察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 第二十条 !对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 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
!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
— (二)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
》。 《 (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
【 第二十》三条 ? 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要求听证《或者要?求听证又无故不出席!的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 土:。地违法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前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和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机《关报告
【
—第二十六条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需,要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理建议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土》地管:理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