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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案件:查处 】     第【。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     第—十五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 ?      —。  (一)发生在】县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     】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 :  :  :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     !    (一)发生!在自治州、》设区:。的市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   (二)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    《     (三)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     》第十七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    第十八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 ,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   】  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组,织土地监察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  《  : 第二十条  对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    第二十【二条 ?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 ?。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       【  (?二)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 :     【    (》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     》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要》求听证或者要求【听证又无故不出席】的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第—二,十四条 《 土地违法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前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  ?   第二十五条 !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和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机—关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需要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理建】议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土地管理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