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案件查?。处,
】 第》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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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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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在县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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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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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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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在自治—州、设区《的市: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 : , 《。。 ,(二)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
《。 , 《。(三)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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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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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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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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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组织土地《监察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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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对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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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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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
!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 : (二)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
— (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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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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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要求听】证或者要求》听证又无故不出席的!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前】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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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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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和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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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需要?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理建议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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