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案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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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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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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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在县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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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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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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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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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发生在自治州!、设区的市一—级未办理法》。定用地手续而允许占!用土地或者》超越批准权限、违】。反法定审批》程序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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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省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土地《管理部门交办的【;
!。 —(三)在本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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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在:必,要时可以将自—己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交下级土地管】理部门?查处下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其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处理《的可以?报请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决定;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无—管,辖,权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上级土?地管理部门报告【
【 , 第十八条 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下级土地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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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土地管《理,部门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不立案的应当将原!因告知有关单位或者!举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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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对立案查处的案!件应当组织土地监察!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 ?第,二十条 》对,立案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发【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听候?处理
】。 :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接,到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予以制止—对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由土!地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予以强制拆【除其拆除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土地违法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分别下列】情况依法予》以,处理
!。 ?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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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二)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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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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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法行为《轻微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 (五)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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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不要》求听:证或者要求听证又】无故:不出席的《不影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土地违》法案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前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不《得为当事人办理用地!批准:手续和土《地权属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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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土地管!理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期限: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重大》案件经立案机关【的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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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查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和承—办上级?交办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十五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交办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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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中需【要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的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理建议书和其—他有:关材:。料移送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土地【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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