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
?。
, 第十—一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拟,订物业管理制度;】
》。
》(二)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
: , (三)选【择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
—。。
? , (四)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物业管》理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制度应】当经业主会》审议通过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
—。 (二)接—受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
?
—(三)接受》其业务?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