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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物!业管理企业 ! ?。 ,    第十—一条  《。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章程报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   【  (一)根据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拟,订物业管理制度;】 》。     》(二)依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 : ,   (三)选【择专:营企业承担专项经营!服务业?务; —。。  ? ,  (四)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的:行为;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  物业管》理企业拟订》的物业管理制度应】当经业主会》审议通过 】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    《(一)履行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   —。  (二)接—受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 《。 ?     —(三)接受》其业务?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