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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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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日期的证—明告知?其享有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和档案】自其失业之日起7日!内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并将失业》人员名单报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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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工作?。)关系和停》发工:资(生活费)时【期的证明30日内到!。指定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登!记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逾】期未办理失业登【记又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但由于用》。人单位过错致—使失业人员迟延办】理失业登记、—。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用人单位负责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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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一:般,按月定期《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失业?人员按?月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的单?。证由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领取?。失业保险金和门诊医!疗费:单证的式样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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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业人员的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凭失业人员登【记证件和《其,他相:关证明、票》据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办理【;不能即时办理【的应当向其说明理由!并应当至迟在—7日内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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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 农!民合同制《工人申领一次性次】生活:。补助金?的,。程序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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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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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重?新就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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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应征服兵【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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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移民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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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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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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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可的?机构介绍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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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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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成建—制在本省《范围内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迁出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该单位迁【出前12《个月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含个人—缴纳部分)转拨给】迁入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个人跨统筹》地区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但不转拨失业—保,险费职工《迁移前后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年限连续》计算:
! 用人单位和职工】。跨省迁移的》失业保险《关系应当《。随之转迁其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转【拨由省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与对方省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对等《原,则协商解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迁移《的其失业保险金仍】。由原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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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 ,失业人员在办妥失业!保,险登记后其档案及】日常管理工作从原用!人单:位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或者《常年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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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然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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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失业人员名单及其!领取失业保》。险金标准、期限【等情况告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民政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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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未按》本办法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相关费用【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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