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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工—伤认:。。定,。 ? :     第十!二条:  :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工伤事故【报告:制度 ? 《    《 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重伤事故、死亡事】。故用人单位应当干】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其他原》因造:成,的轻伤事故和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于事故发生】后或者?接到职业病诊断【。书3日内报告—;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在上连《时间内报告的应当】于,障碍消除后3日内】报告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台帐予以登—记 —   ?  :第十三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   !  用人单位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经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期限可以延长!60日 !    用人单位来!在前两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中请【工伤认?定,应当:填报: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    《    (一—)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明; 】 , ,。。 :   ?  :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    】  :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  :    《  (四)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 —  》    《 ,  (?五)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 ,(六)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证明;因《发生事故下》落不明提出》因,。工死亡认《定申请?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文书;— ?     【    《(七)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        】(九)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退伍军人《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旧伤复发诊断证【明 》  ?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还?应当:。提交用人单位—的设:立登:。记或者设立批准证明!。   】 ,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材料【完整:的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  —  : 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者于5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朴—正的全部材料—逾期未告知》的收到材料之日起印!为受理申请人—提交了全部补—正材料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于》15日内依照前款规!定作出并《。出具是?。否受:理的决定 】 :    第十—。六条  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应当说明理!由:  !       (】一)不符合管辖规】定的; 【  ? ,      (【二)属于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    【 第十七条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    】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时限内 【     —。第十八条  —工伤认定实》行,案例指导《制度  !。 ,  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选择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经省!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审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发布— 《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理相同的工伤!认,定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应,当参照已经发布【的典:型案例 【     第【十九条  省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 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以下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        ! (一)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 》。     》   (二)疾病与!工伤的因果关系鉴定!;, ?。 ,        ! (三)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     (—四)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确认!;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 ?     第【二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   —  :    (》二)工伤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       】  (三)医疗【诊断证?明、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并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申【请人: : :  ?。。  : 第二十一条 【 用人单位》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之】日起:30日内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到《统筹地区经》。办,机构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手续 !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能?。。力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每加:工伤:保险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的】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动 !。 ,。 :  :   ?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申!请进行的劳动能力再!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高于原鉴定等级的】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结论低于原鉴定!结论或者与原鉴【定结论相同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