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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程序 【    — 第十八条 —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  》。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 ,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 ?     第二十!一条 ? 审计组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 ? ,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   】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  ?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 《  — ,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   ?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0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申请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  :  :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 ,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 ,。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    】 第二十《七条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