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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程序《  !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 :  ?   第十九条 】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    【 第二十条》 ,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    》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 【 ,    —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 《  :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 —   《  第二十三条 】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   —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四!条 :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  ?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0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申《请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    《。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     第二十!七条 ?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