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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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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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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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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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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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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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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
—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 ,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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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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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
《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0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申请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 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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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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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 第二十七【条,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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