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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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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内部?审计实行审计—项目计?划管理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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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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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组?。应当编制审计方案】根,据,审,计方案实《。。施审计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须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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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必要时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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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审计】组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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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意见后提交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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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向审计组!反,馈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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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的?书面反?馈意见、《内,部审计机构的—复核意见进行审【定形:成本单位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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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应当送达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对象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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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内部—审计机构报告—审计决定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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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之日起?10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申请复核!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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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复核期》间审计决定不停止执!行
】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必,要时可以《开展: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并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权?力机构提交后—。续审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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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 第二十七条【 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其上?级单位和审计机关报!送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统】计,报表和重《。大审计事项的审【计,报告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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