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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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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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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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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
,
》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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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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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 , 第《十九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须进行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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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统《一组织
》
《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共同负责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由!省、市(州)—公务员考试部—门核:。。。发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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