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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
《。 第十七【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
《
: ?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 —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
— ?。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
: (】八)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
? :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
》 《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第,十九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须进行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
】 ,第二十条 》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
》 《第二十一条 —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统!一组织
!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共同》负责: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由】省、市(州)公【务员考?试部门核《发准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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