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
》
第【十七条 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
!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 :。。 : (二—)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三十五周岁以【下;
【
【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
【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 》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
, 《 (七)【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
—。。 — (八)《。省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
—
】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前款第(二)、【。(七)项所列—条件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
】 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不得设置》与职位要《求无关的报考资格条!件
:
,
【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
》
《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
,
】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 : 第十?九条 报考者【不,得报考与招录机关公!务员有?公务员法第六十【八条所列须进行任职!回避:。情形的职位
—
?
—。第二十条 —报考者应当向招录机!关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者—。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
》
第】二十一条 公务员!。录用考试的报—名,工作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招录:机关统一组》织
!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市、区)—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和招录机关共!同负责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资格条件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资格《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者由?。省、市(州)公【务员考试部》门,核发准考《。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