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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 【 ?     第十一!条  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和申报—录用计划 】  ?   第十二条 】 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机关向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申报由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 《 ,    【。。 第十三条  【市(州)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如下规定!办,理 【        】(一:)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及本县(市—、区:)所辖?。乡(镇)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 》     》    (》二)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对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的?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并上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 :  :       【。(,三)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确定的本市(州【)公务员录用计划分!别下达给本级—所属部门和本市【(州)所辖县—(市:、区:) 《     第】。十四条  申报公】务员录?用计划应载明如下】事项 》       !  (一《)招录机《关,名称、编制数、实有!公务员数、空—编数和拟录用人数;! ?     拟录!用职位名称、—职位所需人数、职位!类别及职位资格【条件 《 《 ,   第十五条 】 省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 】    】 市(?州,)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 :   ?  第十《六条  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   ?。      (一)!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职位类别和报考【资格条件; 【 《  :。  :    (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 !        ! (: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 —       【 , (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 【  ?       (五!),其他须知事》项   !  招考公告一经发!布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招考单!位不得对公告内容自!行变动确需变动的须!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并在公告相同范!围内予以公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