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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水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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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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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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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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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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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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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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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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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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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得垄断经营!、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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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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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征收《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
! 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卡)《。或者乱收费、—乱罚款;《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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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船舶《
— 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标准船!型提高?船舶与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促进船舶节【能减排
! : 第三《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其相应损失由征用机!关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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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人和货主合理】投放、选择船舶【运,力,。组织合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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