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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水!路运输 —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 —  :。   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 ,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 —     第!三十五条 》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 !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 :  《  :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        】 (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 《       【 (三)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 】 ?       【。  (四)不得【垄断经营、》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 》。   》  第三《十七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征收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 【  :  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卡)或者乱收【费、乱罚款》;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船舶 !  》   ?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标准船?型提:高,。船舶与?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促》。进,船舶节能减排 【 《。    《 第三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其相应】。损失由征用机关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四】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人和货?主合:理投放、选择船舶】运,力组织?合理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