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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水路:运输 《  【  :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完善水铁联》运、水陆联运、水空!。联运、水水转运的】运输服务网络—形成:各种运?输方式有机衔接【的一体化运输—体,系提供运输、装【卸、仓?储,、配:送,、信息咨询等服务 !。  —   鼓励和—支持水路运输—经营人?通过兼并、》收购、入股等方【。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  —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对进出港区的【集装箱卡车路桥通】。行费、港区》集装箱码头作—业费等实行减免【或者补?贴增强?港口对集《装,箱运输、作业—。的吸引力《促进港?口发展 》  》   第《。三十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或者?船舶管理《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  :  : 从事水路运—。。输经营的船》舶应:当随船携《带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核发的船舶》营运证件《 》。。  :   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人应当—依法向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 【 :    《 第:三十六条  水路运!输、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的经营《。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持】有效证照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       (二!)使用?国家和省规定的【水路运?输票据和单证; !。     】    (》三)按期《进行经营资质核【查和船舶年度审验】; 》      【 ,  (?四)不得垄断经【营,、强行代办服务以及!违规收取《服务费用;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行为规范】 》   ?  :第三十七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负责水路》交,通规费?的征收稽查工作水】。路交通规费》的缴纳、征收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    水路运【输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 【  :  禁止在通航【水域非法设站—(卡)或者乱收费】、乱罚款;设立水路!交通综合检查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运》用经济、技术政策等!措,施支持和鼓励水路运!输经营人发展—专业化、标》准化船舶 》  —。 ,  :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采用标准【船型提高《。船,舶与通航设施的【适,应性和通过》能力促进船舶节能】减排 【    《 第三十九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调用?。运输:船,舶执行?防洪:。、,抢险、救灾、—战,备等紧急任务—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当优先保证完成其】相应损失由征用【机关依法《给予补偿 【 ,     第四】十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水路运《输市场?统计和调查分析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水路【运输市场运》力供需?状,况引导水路运—输经:营人和货主合理投】放、选?择船舶运力组织【合,。理运输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