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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港 口 !    ! 第二十五条 【 建:设武汉?新港成为《集现代航《运物流、综合保【税服务、临港产业】。开发为一体的综【合,枢纽港和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核心港 —     建!设宜昌港成为以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滚装运输和旅!游客:运为主具备装—卸,存储、?中转换装、临港开】发、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等功能的三【峡枢纽港 —   —  建设《荆,州港、?黄石港、襄阳港成为!区域性枢纽》港 【。  :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促进公路、铁【路、管道等运输方式!与水路运输高效衔接!;建设规模化公用】港区推进与》城乡建?设、产业布局相衔接!。的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区迁—建,。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实?行资源化管理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 ?。。  :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    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在政《府主导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具体—。。事,宜由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    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深水深用、节约【使用 《 《    《第二十八《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提出转让《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 ?  :  :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超:过二年未开发利【。用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收回岸线使】用权 —  ?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岸线普查【、,登记情况对》。符合岸线利用规【划但未办理岸—线使用?许可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补办岸线使用许可】;对不符合岸线利】用规划?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 ?   ?。  第三十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采取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 【   》  建成后》的公用港区可以【采用租赁《、合资等方式经【营经营人取得的收】益应当有效》。保证:港口设施维护—和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   【  第三十》一条: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    】 从事特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优质服务!  【 ,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装卸作业方案!报,港口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港口或者船【舶安:全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经!营人完善装卸作【业方案、消》。除隐患 《 ? :  :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将船舶!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载运:情况报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 ? ,  ?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装,卸,。作,。业服务 》 ?     第三十三!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港口—信息化建设科学【整合与共享信—息,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人《、货主、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