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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港 口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武汉新港—成为集现代航运物流!、综合保税服务、】临,港产业开发》为一体的综合枢纽港!和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核—心港: —    建设宜昌】港成为以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滚:装运输和旅》游客:运为主具备装—卸存储、中转—换,装、临港《开发、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等功能的】三峡枢纽港 !     —建,设荆州港、黄石港、!襄阳港成为区域性枢!纽港 — :。  :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促!进公:。路、铁?路、管道等运—输方式与水路运输】高效衔接《;建设规模》化公用?港区:推进与城乡》建设、产业布—局相衔接的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区,。迁建  ! ,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实行资源化管!理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 ,。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     —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在政?府主导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具体事宜由—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 ,     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深,水深用、节》约使用 ! ,   第二》十八条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 》。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提出!转让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 , ?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超过二年—。未开发?利用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收:回岸线使用权— —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岸线普查、登记情况!。。对符合岸《线利:用规划但未办—理岸线使用许可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补办岸线使!用许可;对不符【。合岸线利用规划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 :     —第三十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采取【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 ? , ,     建成后的!公用港区可以—采用租?赁、合?资,等方式?经营经营人取—得的收益应》当,有效保证港口设施】维护和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     第】三十一条 》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     从【事特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优质服务 【 《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装卸作业】方,。案报港口《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港口!或者船?舶安全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经营人完善装卸作业!方案、消除隐患 !。 ,     【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将船舶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载运—。情况报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 《。 《 ,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装卸—作,业服务 【    》 第三十《三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港口信息化建设】科学整合与共享信息!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人、货主、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