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港 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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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建设【武汉新港成为集现代!航运物流、综合保】税服:务、临港产业开发】为一:体的综合枢纽港【和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的核心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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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宜?昌,。港成为以集装—箱、大宗干》散货:、滚装运输》和旅:游客运为主具备【装卸存储、》中转换装、临港开发!、现代物流》、商:贸服务等功能—的三峡枢纽》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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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荆州港、黄—石港、襄《阳港成为区域性枢】纽,港
! 第二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促进公路、铁【路、管道等运—。输方式与水路运输高!效衔接;建设规【模化公?用港区推《进与:城乡建设、产—。业,布局相衔《接的新港区开发和老!港区迁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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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港口岸线资源港【口岸:线实行资源化—管理优先《用,。于公用码头》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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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港口总体规划区!内建设港口》设施需?要使用港口》。岸线的应《。当依法办理港口【岸线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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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岸线【资源的使用》在,政,府主导下可》以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使用】权人具体事宜由省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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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港—口岸线应当符合港】口总体规划、港【口岸线利用规划【深水:。深用、节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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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 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变更已批准—的港口岸线使用范围!和用途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批准!。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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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岸线使用《人不得擅自转—让港口岸线使用权确!需转让?的出:让人:与受让?人应当共同提出转让!申请报原审批机关】。审批
! 取得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超过二年未开发利!用或者?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由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请原审批机关撤销港!口岸线使用许可收回!岸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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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岸线普查、登】记情:。况对符?合岸线利用规—划但:。未办理岸线使用许】可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补办岸线使—用许可?;对不符合岸线【利用规划的码头责】令其经营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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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采取合《资,、合作?、特:许经:营等方?式成片开发建—设公用港《区
【 ,。 建《成后的?公用港区可以采【用租:赁、合资等》方式经营经营—人取得的收益应当有!效保:。证港:口设施?维,护和港口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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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从事港口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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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特种—、,危险货物港》口作业的操作人员】应,当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作《业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上岗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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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经营人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为客户提供公!平、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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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港口经营人应当【制定装卸《作业方案报港口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备案存在安全!隐患、?危及港口或者—船,舶安全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责令经营人完善装卸!作业方案、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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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经营人应当及时将】船舶进出港口的时间!、靠离泊计划、【载运情况报》告水路交通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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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口经《营人不得为无经【营资格的船》舶、超越经营范【围的船舶或者无船】舶证书?、无船员《。证书的船舶提供装】卸作业服务》
— , 第三十—三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推进港!口信息化建设科【学,整合与共享信息及】时发:布港:。口公用?信息为港口经营【人、水路运》。输经营人、货—主,。。。、旅客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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