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航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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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航【道体系建设构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加】强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委的合!作共建加快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满》足万吨级《船队常年通行—长江中游的需要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汉江、江汉运河】。、清:江及其他重》要支流?。、大型湖泊水—库等航道的建—。。设,、养护形成区域成网!、干支相联、江【海,直达的?航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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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 (—一)中央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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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财政港航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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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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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航运(航电》)枢纽的部分发【电,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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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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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持,航,道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航道养护】作业:
】 ,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抢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
— 第《十五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进行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确需进行限制通!航的作业《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根据需要!划定临?时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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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护船舶】。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正常航行的影响【
— ?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内河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影【响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或者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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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航道及其岸—。线上建设或者—设置锚地、》趸船、?涵洞、排水》口,、抽水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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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过船】。。设施、?过,渔通:道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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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修建规】模适当的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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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闸坝工程施工【和改造确《需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断航造】成水路运输、—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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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
?。
第二【。。十,条 过船设施由运!营人: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过》船设施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运营人《。承,担
【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过,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改进调度方式!缩短过闸时间发布】过闸:信,息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合—理调度影响过闸船舶!正常通航《并造成损失的由过】船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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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航道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或者!。航道整?治工程的采砂活动】应当在审批》时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
》 (!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
《
! (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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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
【
:。。
: : (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
!
《。 》(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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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
! (】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移?动、拆除航道—。助航、导航、测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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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等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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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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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气、加水、!岸电接用、》零配件供应及生活物!资补给?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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