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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 ?道 : —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航—。道体系?建设构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加强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委?的合:作共建加快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满!足万吨级船队常【年通行长江中游的】需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汉—江、江汉《运,河、清江及其—他重要支流、大型湖!泊水库等航道的建设!、养护形成》区域成?网、干?支相联、江海—直达:的航道体《系 —  :   第十三条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  :       (一!)中央财《政拨:款; —       】。 , (二)省财—。政,。港航:建设专项资金; !      !   (三)—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       】  :(四)航运(航电)!枢纽的部分发电收】益; ? 《  :  :     》(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    — 第十四条 —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持航!道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 ,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航:道养护作业 【 《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抢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 《     第—十,五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进行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确需进行限》制通航的作业—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根据需要划定临时!航道 【    《。 养护船《舶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正常航行的影响! ?   》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内河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影《响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或《者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十七条?  在航道及其岸】线上建?设或者设置锚—地、趸船、涵—洞、排?水口、抽水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 ,   第十八条 】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过船设施、》过渔通道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修《建规模适当的—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 ?    》 ,闸坝工?程施工和改造确需】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断】航造成水路》运输、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  第十九条 【 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 — ,。   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  ?   第二十条【  过船设施—由运营人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过船设施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运—营,人,承担 【    《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过】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改进调—度方式缩《短过闸时间发布过】闸信息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合理调度影响过闸】船舶正常通航并造成!损失:的由:。过船: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赔,偿 ?   —  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航道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或者航!。道整治工程的采砂】活动应当在审批时】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 》    《    (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 !    【 , , ,  (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 ? 》        】(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 !     —    (》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 :     ! , ,  (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  【   ?    (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 ! :   《     》 (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 《   ?  第二十三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移》动、拆除《航道助航、导航【、测量设施 !  ?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   】。  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    《。。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气、加水、》岸电接用、零配【件供应及生》。活物资补给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