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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 《道,
! 第十二条 】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航—道体系建设构—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加强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委的》合作共建加快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满足万—吨级船队常年通行】长江中游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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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汉【江、江汉运河、【清江及其他》重要:支流、大《。型湖:泊水库等航道的建设!、,养护形成区域—成网、干支相联【、江海直达的—航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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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 (—一)中央财政拨款;!
! (—二)省财政》港航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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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 (】四)航?运(:航电)枢纽的部【。分,发电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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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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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持航道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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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航道《养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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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抢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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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进行》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确需进行限制【通航的作业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根据需要划定—临时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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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船舶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正?常航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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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内河?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影响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或者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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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 在航道及其岸【线上建设或者设置】锚地、?趸船、涵洞》、排水口《、抽:水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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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过船【设施、过渔通—道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
?。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修建规模【适当的?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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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坝工程!施工和改造确需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断航造成《水路运输、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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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
! 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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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过船设》施由运营人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过船》设施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运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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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过《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改进【调度方?。式缩短过闸》时间发布过》闸信:息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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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船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合理调度影响过【闸船舶正常》通航并?造成损失的由过【船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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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航道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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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或者:航道:整治工程的采砂【。活动应当《在审:批时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
!(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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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
! 《 《(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
】 (【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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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
! , 【(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
! , 》 (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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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移动、拆—除航道助航、导航】。、测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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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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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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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气,、加水、岸电接用】、零:配件供应《及生活物资补—给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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