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航!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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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航》道体系建设构—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加强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委的合作《共,建,加快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满!足,万,吨级船队常》年通行长江中游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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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汉江、江汉】运河、清江及其他重!要支:。流、大型湖泊水库】等,。。航道的建设、养【护形成区域成网、干!支相联、江海—直达的航《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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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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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央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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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省?财,政港:航建设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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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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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航运(航电)【枢纽的部《。分发电?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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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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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持航道》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航道养护作!业
!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抢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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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进【行,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确需进!行限制?通航的作业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根据需】要划定?临时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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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养护船舶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正常航行的》影响
!。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内河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影《响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或者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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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在航道【及其:。岸线上?建设或?者设置锚地、—趸,。船、:。。涵,。洞、排水口、抽水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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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过船【设施、过渔》通道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修【建规模适当的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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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坝工程施工和改【造确:需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断航造成水路运输】、,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 第》十九条 《 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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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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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条 过船【设施由运《营人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过船设施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运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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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过《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改?进调度?。方式缩短过闸时【间发布过闸信息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合理《调度影响过闸船舶】正常通航并造成损】失,。的由过船《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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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航》道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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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或《者航道整治工程【的采砂活动应当在审!批时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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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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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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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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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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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
】 — (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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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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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移动【、,拆除航道助航、导航!、,。测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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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等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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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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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气:、加水、岸》电接:用、零配件》供应:及生活物资补给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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