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航 ?道
?
【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航,道体系建设》构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加强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委的合作共建加】快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满足万吨级—船队常年通行长江】中游的需要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汉【江、江汉运河、【清江及?其他重要支流、大】型湖泊水库等—航道:的建设、养护—形成区域成》网、干支相》联、江?海,直达的航道体—系
!。 第十三条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
— (一)中!央财政拨款;—
【。 , 》 (二?)省财政港航建设专!项资金;
!
】 (三)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
】 (四)航运!(航电)枢》纽的:部分发电收益;
】
!。 (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
第】十四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持航道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航道养护作业—
【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抢—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
?。。 《。第十五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进行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确需进行限制通】。航的作?业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根据【需要划定临时—航道
《
,
— 养护船舶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正常—航行:的,影响
—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内》河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影】响,。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或者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七条 在航】。道及其岸线》上建设或者设置锚】地、趸船、涵洞【、,排水口?、抽水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 ,。 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过船设施—、过:渔通道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修》建规模?适当的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
!闸坝工程施工和改】造确:需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断航造成水路【运输、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
?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
》
《 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
第二!十条 《。过船设?。施由运营《人,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过船设施【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运营人承—担
》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过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改进调度方式缩短!过闸时间发布过闸】。信息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合理调度!影响:过闸船舶正常通【航并造成损失的由】过船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赔《偿
:
:
》 第二十一条 】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航】道,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或?者航道整治工程【的采砂活动应—当在审?批时: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
,
? , 《 (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
》
,
【 (《。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
【
— (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
?
,
,
】 (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
《
【 (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
《
? 》 :。。(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
!
:
! , (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移》动,、拆除航道助—航、导航《、测量?设施
?
?
—因工程建设等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
《
》 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气、加水、岸】电接用、零》配件供?应及生?活物资?补给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