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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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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航】道体系建设构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加强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委的合作《共建加快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满足?万吨级船队常年通】行长江中游的需要】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汉江《、,江汉运河《、清江及其》他重:要支流、《大型湖泊《水库:等航道的建设、养护!形成区域《成网、干《支,相联、江《海直达的航道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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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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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中央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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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财政港航建设专项】资金:;
! , ? , (三)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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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航】运,(航电)《枢纽的部分》发电收益《;
》
,
, 》 (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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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持航道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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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航道养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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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抢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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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进—行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确需进行】限制通航《。的,作业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根据《需,要划定临时航道【
— ? 养护船舶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正常航行的影响【。
! ,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内河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影响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或》者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十—七条 在航道及其!岸线上?建设或者设置锚【地、趸船、涵洞【、排水口、抽水【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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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过船?设施、过渔通道【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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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修建规模适》当的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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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闸,坝工:。程施:工和改造确需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断航《造成水路运输、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
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
— 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 第二十条 】。过船设施由》运营人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过船设》施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运营人《承担:
》
《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过!。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改进调【度方式缩短过闸时】间发布过闸信息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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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船,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合理—调度影响过闸船【舶正常?通,航并:造成损失的由过船】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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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航道》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或【者航道整治工程的】。。采,砂活动应当在审批时!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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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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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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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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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
》
: 【(,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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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
! (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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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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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移动、拆除航—道助航、导航、测】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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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等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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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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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气、加水、岸电】接用:、零配件供应及生活!物资补给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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