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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航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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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进航道体—。系建设?构建武?汉,长江中游航运中心】水,运大通道加强与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相关部委】的合作共建加快【长江中游深水航道建!设满足万吨级—船队常年通行长江】。中,游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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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汉】江、江汉运河、清】江及其他重要支流】、大型湖泊水库等航!。道的建设、养护【形,成,区域:成网、干支相联、江!海直:达的航道《体系
】 《第十三条《 航道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航》道建设、养护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鼓励多》种,方式筹?。集来源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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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中央财!政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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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财政港航】建设:专项资?金;:
— 》 (三)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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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航运(航》电)枢?纽的部分发电收益;!
— ? (五【)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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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航道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航《。道及其设施》的监测、养》护保持航《道及其?设施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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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航道养护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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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航道损坏、【阻塞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抢【通;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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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合理安排】航道养护作业避【免进行限制通—航的集?中,作,业和:在通航高峰期作业;!确需进行限制通【航,的作业?的应当提前》发布通告《根据:需要:划,定临时?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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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护】船舶作业时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过往船舶正常【航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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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内河》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经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影响航行安全—和设施自身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助航设施和【安全设施《并负责维护管—理,也可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代为设置】或者维护管理其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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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在航道》及其岸?。线,。上建设或者设置锚】地、趸船、》涵洞、排《水口、抽水站—等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项目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 第十》。八条 《在通航河流上建设】永久性?拦河闸坝《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发展规划技!术,。等级同步《。建设过船设》施、过渔通道—妥善解决施工期【间船舶、排筏—的安:全通航并承担建【设和:。运行维护费》用
】 在不通航【的河流或者人工渠】道上修建闸坝后可】。以,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修建】规模适当的过船设】施或者?预留过船《设施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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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闸坝工程施工和改!造,确需:中,断通航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断航造成水路运输】、港口经营人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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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水利水电枢》纽运行调度时—应,当根据上《游来水条件保—证下泄流《。量不小于《设,计最:小下泄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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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水电枢纽建设单位!或者运营单位需【要减流、《截流:或者突然加》大流量影响通航安全!的应当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紧急情况下【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立即《通知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船舶航【行安全
! ? 第二十条 【过船设施由运营【。人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过?船设施运行和管【理维:护费用由运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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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对过船设施】。进行定?期保:。养保持设备正—常运行改进调—度方式缩《短过闸时间发—布过闸信《息为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通过条!件
【 过船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要】求合理调度影响过闸!船舶:正常通航并》。造成损失的由过船设!施管理单位依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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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河道采砂】规划应当符合航【道规:划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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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涉【及,航道或?者航道整治工程的采!砂活动?应当在审批》时征求水路交通管理!机,构的意见
】
《 第二十二条 】。 禁止下列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 】(一:)在通航水域内【漂流、设《置,游乐场所、固定渔具!或者种植《、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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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因航道?建,设、抢险救》灾等情况向航道【倾倒:砂,石、:。泥土或者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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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在航道?整治工程已建和【在建的范围内—。取土、爆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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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船舶超过航道等】级限制、通航—条件使用航》道,;
】 ? (五)占用!主航道水《域锚泊或《者过驳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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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影响航行标志效!能,的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或者设置影响夜!航的:强光灯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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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其—他,侵占、损坏航道或】者破坏通航条件【的行为
!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非】法移动、拆除—航道助航、导航【、,测量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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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程建设等确需—移动、拆除航道设】施的:。应当征得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同意:并由建设单位—承担移动、拆除和重!建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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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坏航—道设:施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水路交通管理机构!水路交?通管理机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组织修《复修:复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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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行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干线航》。道上统筹规划、【逐步设置水上—服务区为船》舶提供?加油、加气》、加水、岸》。。。电接用、零配件供】应及:生活物资补》给,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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