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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 , , 第三?十一条 《   】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和母婴保健监!督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母》婴保健监督员—应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并:由负责聘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监督员证 —    【。 第三十二条   !     !母婴:保健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法与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进;(二)提出改!。进母婴保健工作【。的建议;(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母婴:保健的工作 — 》 ,   第三十三【条   —     【开展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    ! 从事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第三十五条   】 ?。     —从事家庭《接生工作的必须【。具备消毒接生条【件;:家庭接生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 第三十六条—。   —    》 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