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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监督管理 !    ! 第三十一》。条 :  —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和母婴保健监督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母婴保健—监督员应《。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并,由负责聘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监督员证 【    【 第:三十二条《。   《   —  :母,婴保健?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法!与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进;(》二)提出改进母【婴保健工作》的建议;(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母婴—保健的工作 】 ?。    第三十三】。条   【 ,     开展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 第三十四条—   《    【 从事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   第三》十五条   【 ,     从事!家庭接生《工作的必须具备消毒!接生条件;家—庭接生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 ?    《第,三十六条 》 , 《  ?。   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