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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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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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和母婴保健监督【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指导和—检查母婴保》健监:督员应?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工作人员中—聘任并由负责聘【任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母婴?保健:。监督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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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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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母婴保健监督】员的主要职责是(一!),监督、检《查母婴保健法与【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违法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并报经?。母婴保健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改进;】。(二)提《出改进母婴保健工】作的建议;》。(三)?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有关:母婴保健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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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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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开:展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规定的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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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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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婚】检、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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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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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家庭接生工【作的必?须具备消毒接—生条件;家庭—接,生人员必须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和业务技术》考核经考核》合,。格并取得县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
】 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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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测,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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