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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技术【鉴,定
!。 : 第二十八—条
【
《 县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对】婚检、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其成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省辖?。市的:区一般不设立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提出的】医学技术鉴定申【请由省辖市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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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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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要求进行医学技术鉴!定的应当《在收到?检查诊断《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出具结】果单位所《在地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当事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当《在收到鉴定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应当—在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医学技《术,鉴定结论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省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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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
》 进行医学—技术鉴定必》须有5名以上相关】专业:鉴,。定委员会成》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鉴】定工作鉴定》实行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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