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婴幼儿保健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对婴幼儿开展如下保健工作:(一)对新生儿进行登记,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对早产儿以及有急重病症的新生儿进行重点监护。(二)开展新生儿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等疾病的筛查,并提出医学意见。开展小儿营养不良等常见病和多发病的防治工作,提供有关保健服务。(三)按规定对婴幼儿进行定期体格检查和预防接种,提供母乳喂养、合理营养等科学育儿知识指导。
第二十六条
推行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
第二十七条
托儿所、幼儿园儿童的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