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
第】。十五:条 ?
】 孕产期保健【服,务主:要内容是(一)【为孕产妇的孕产期】安全和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保健指导—与咨:询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等地方病的【。。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卡)、提!供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服务和医学指导【;(四)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预!防并:及时治疗新生—儿,窒,息;(五)对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六!)为新生儿破伤风】高发地区《育龄妇女特别—是孕妇进行破伤风】类毒素预防》接种;(七)—。为孕产妇住院分娩和!治疗提供优质服务
!
】 第十六条
】
— 经产》前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孕,妇,。应,当进行产前诊—断(:一)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二》)有可能《出生严重遗传性疾病!和先天畸形婴儿【的;:(三)怀《。孕早期曾服用具有】致,。畸副作用《的药物?。。或有与致《畸理化?因子接触史》、致畸微生物—感染史的孕妇;(四!)羊水过多或过少】原因不明《的多次?流产、?死,。胎、死产、胎—儿发育迟缓未—触到正常《胎体的;(五)【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七条
—
【 严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怀疑胎儿【。患,有与性别有》关的疾病确需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八条 》
【 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以及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人员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书面医?学意见
》
《 第十九条】。 ,
》
生育】。过有严重《缺陷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的《疾病医疗《保健人员应向其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书面医学《意见;施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要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 ?第二十条
【。
】 依:法接受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费用由劳保医疗或者!公费:医,疗负担;不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的应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的计划生》。育于术经《费中解?决,
,
— 第《二十一条
!
孕妇!应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边远?山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员实】行新:。。法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
》 第二十二条 】
】 , 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当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应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登记时应当【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
?
第二十三!条 ?。
?
《 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按—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如实、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 第二十四条
!
】 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保健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