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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
》第十五条 —
】 孕?产期保健《服务:。主要内容是(一)为!孕产妇的孕产期【安全和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保健指导与【咨询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等地方病!的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卡)、提】。供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服》务和医学指》导;(四)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预防!并及时治疗新生儿】窒,息;(五)对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六)【为新生儿破伤—风高发地《区育龄妇女特别是孕!妇进行破伤风类毒素!预防接?种,;(:七)为孕产妇住【。院分娩和《治疗提供优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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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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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产前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孕妇应当进行!产前诊断(一)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二:)有:。可能出生严重遗传】性,疾病和先天》畸形婴儿《。的;(三)怀孕【早期曾服用具—有,致畸副?作用的药物或有【与致畸?理化因子接触—史、致畸微生物感】染史的孕妇;(四】)羊水过多或过【。少原因不明的多次】流,产、死胎、死产【、胎:儿发:育迟:缓未触到《正常胎体的;—(五)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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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怀》疑胎儿患《。有与性别有关的【疾病确需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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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以—及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人员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书!面医学意见》
》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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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过有【严重缺陷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的疾病医疗保—健人:员应向其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书面医—学意见;《施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要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 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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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接受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费—用,由劳保医疗或者【公费医疗《。负担;不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的应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的计划生育于术【经,费中解决《
— 第》二十一?。。条
】
: 孕妇》应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边!远山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员实行》新法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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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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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当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应》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登,。记时应当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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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按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如实、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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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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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保健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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