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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孕产期保健 !  】。   第《十五条  》   】。  孕产期》保健服务主》要内容是《(一)为《。孕产妇的孕》。产期安全和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保—健指导?与咨询对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等!地方病的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为孕妇?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卡)、—提供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对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服务和医】学指导;(四)推】行新生儿《复苏技术预防—。并,及时:治疗新生儿窒息【;(五)对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六)为新生儿破伤风!。高发地区育》龄妇女?特,别,是孕:妇进行破伤风类【毒,素预:防接种;(七)【。为孕:产妇:住院分娩《和治疗提供优—质服:务 【    第十—六条:   【     》经,产,前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孕妇!应当:进行产?前诊断(一)年龄超!过3:。5周:岁的;(二)—有可能出生严重【遗传性疾病》和先天畸《形婴儿的;(三)怀!孕早期曾《服用具有致畸副【作用的药物》。或有:与致畸理《化因子?接,。触史、致畸》微,生物感染史的—孕妇;(《四)羊水过》多或过少原因—不明的多次流产、死!胎、死产、胎儿发育!迟缓未?触到正常胎体的;】(五)?省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七条 【  【    严》禁对胎儿《进行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怀?疑胎儿?患有与性别有关的疾!病确需进行性—别鉴定的必须报【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 ?     第十八条!   《。    【 经产前诊》断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或有严重缺陷【的以及?孕妇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严重影响胎儿—。正常发育《的医疗保健》人员应?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书面医学【意见 ? ,。。 《    第》十九:条   —     生育!过有严重缺陷儿【的妇女再次妊—娠前:夫妻双?方应到县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医学检查《对确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再,生育的疾《病医疗?保健人员应向—其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书》面医学?意见;施行》终止妊娠或结扎【手术的要《。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   ? , ,第二十条   】    【 依法接受终止妊娠!或者结扎手术的其费!用由劳保《医疗或者公费医【疗负:担;不享《受劳:保,医疗或公费医疗【的应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安排的计》划生育于术经费中】解决: , 》  :  第二十一条  !  【   孕妇》应到: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边远山区【或交通?不便的地区不能住】院分娩的孕妇应当由!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合格证书的家庭!。接,生,员实行新法接—生高危孕妇》应当到有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 — , ,     第—二十二条《   —     医【疗保健机构》对所接生的新生儿应!当出:具出生医学证明【在家庭接《生的新?生,儿应: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办:理,出生医学证明公安】机关:在,办理户籍登记时应】当查验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     第二【。十三条? ,  【  :  医疗保健机构】和家庭接生》人员对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应按国家卫【。生部门的规定如实、!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    — 第二十四条—    !   女职工孕【产期及哺乳期保健】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