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前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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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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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工:作,全,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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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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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婚检单位)】进行婚检获》得,婚检单?位出具的婚检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婚检?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定婚检单位应—当坚持方《便群众的原则—
— , ,。 第八条》
【
, 从事婚检】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分别设】置男、女婚检室【配备相应的常规【和,专科检查设备;(】二)有?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婚检医师和技术【人,员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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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婚检应配备的设【施、婚检项目及操】作规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予?以公布从事婚检的单!位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 《
! 申请《结婚的男女经—婚检: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结婚(一)!指定传染病;(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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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
— ? ,。经,婚检单位复查传染病!已脱离传染》期以及精神病临床】治愈后的凭》指,定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可》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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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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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婚,检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提出不宜》生育的书面》。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应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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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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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单?位不能确诊的—应告知接受婚检【的人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一步确诊接受【婚检的?。人对婚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一步检查也可以【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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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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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公《。民应当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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