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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婚前保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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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
!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工作》。全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制《度
【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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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婚【检单:位)进行婚检获得】婚检单位出具的婚】检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婚检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定婚检《单位应当坚持—方便群众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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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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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婚检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分别设置男—、女:婚检:室配:备相应?的常:规和专科检查设【备;(二《)有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婚检医师和—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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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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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从事婚检应配备!的设施、《。婚检项目及操作规】。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予以公《布从事婚检》的单位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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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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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结婚!的男女经婚检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结婚(一)【指定传?。。染,病,;(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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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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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婚检单位】复查传染病已脱离传!染期以及精神病临】床治愈后的凭指定】。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可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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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 经婚—检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提出不宜生】育的书面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应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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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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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单?位不能确《诊的应告知接—受婚检的人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一步【确诊接受婚检的人】对婚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一步》检查也可以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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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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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检》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公】民应当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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