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婚:前保健
!
: 第六—条,
?。
】。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工作全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制度
》
《 第》七,条
《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婚检【单位)进行》婚检获得婚检单位】出具的婚《检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婚检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定婚检—单位应当坚持—方便群众《的,原则:
《
第八条!
【。
: 从事婚检【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分别设置男、女】婚检室配备相应【的常规和专科检查设!备;(二)有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婚检医《师和技术人员
【
— ?第九条?
】 ? 从事婚检应配【备的设施、婚检项】目及操?作规: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予以公布从事】。婚检的单位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
》 第十条 》
! 申请结婚—的男:女经婚检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结婚?(一)?指定传染病》;(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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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
经婚!检单:位复查传染病已脱】离传染期以及精神病!临床治愈后的凭指】定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可》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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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 经婚检—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提出不》宜生育的书》面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应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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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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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检单位不能】确诊的应告》知接受婚检的人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一步确诊接受!婚检的人《对,婚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一步!检查也可以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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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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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检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公民:应当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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