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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婚?前保健? 】    第六条  !  【 ,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婚前卫生指!导、咨询和》医学检查工作全省实!行婚前医学》检查(以下》简称婚检)》制度 》     第】七条  《 —    申请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到—妇幼保健《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婚检单—位)进行婚检—获得婚检单位出具的!。。婚检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后方:可办理?结婚登记外籍人员、!港澳台?人员的婚检在—。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指【。定婚检单位应当【坚持方便群》众的原则 【。   》 ,。 第八条   】     】从事婚检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分别设置》男,、女:。婚,检室配备相应的【常规和?。专科检?查设备;(二—),有获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男、女婚检医师【和,技术人?员 《     第九!条   《   【  从?事婚检应配备的设】施、婚检项目—。及操作规程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并予!以,。公布从事婚》检的单位和医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十条 ?    !  申请结婚—的男女经婚检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暂缓结婚(一)指定!传,。染病;(二)—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 !  ?   第十一条 】 ,    ! 经婚检单位复【查传染病已脱离传】染期以及精神病临床!治愈后的凭指定医】院出具的医学鉴【定证明可申请办理】结婚登记 !  :   第十二条  !。    ! 经婚检对诊断【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提出不宜!生育的书面医学意】。见男女?双方:应在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禁止:结婚的除《。外, 《     第十】三条  《 ?     婚】检单:位不:能确:诊,的应告知《接受婚?。检的人?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一步!确诊接受婚检的人】对婚检?。结,果有异议的》可到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专科医!院进一?。步检查?也可以向当地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  :。 第十四条 —  《     婚】检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部门【会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公民应当给》予减免减免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