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
,
,。
为【。了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并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的—资,。金投入体制逐步【增加投入为母—婴保健事业的发展】。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对:贫困:地区的母婴保健【事业给予《扶持:。
》
》第三条
【
— 县(含县—、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母婴保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母】婴,保,健法及本办》法的:贯彻实施工作—依法对母婴保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母婴保健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与】应用以及宣传教育】工,作;(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四条 —
:
【 ,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工会、妇联—和共青?团等组织《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做好母《。婴保健工《作公民应当》自觉:履行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的义】务
】 第五条 【
】 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医务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并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全省逐步推行】母婴:保健保偿责任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