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 建标库

第五章参与社会发展

    第三十九条  老年人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

    制定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涉及老年人权益的,应当听取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的意见。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开展老龄工作的调查研究,收集老年人和老年人组织对老年人权益保障、老龄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并向相关部门反馈。

    第四十条  支持老年人开展传统教育、关心下一代成长、社会公益活动、传授科学文化知识、维护社会治安、调解民间纠纷等各类社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扶持基层老年协会等老年人组织,提高老年人组织为老年人服务、参与社会事务的能力。

    第四十一条  支持有专业知识、技术、技能的老年人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人才开发利用纳入人才建设规划,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搭建平台、提供便利。

    第四十二条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参加继续教育,学习掌握新知识、新技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年教育纳入终身教育体系和教育发展规划,加强教育设施、场所、师资力量、课程开发等方面建设,促进教育资源向老年人开放共享;鼓励社会力量兴办老年教育机构。

    第四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开展文化体育活动,丰富精神文化生活。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完善覆盖城乡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场所,为老年人提供体育健身、书报阅读、科学普及、戏曲表演、影视观赏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将体育彩票公益金不低于百分之十的比例用于发展老年体育事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