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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管理 》 —。    第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婚】育信息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 , :    — 第十一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省外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时需】要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办—理 :    】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到》当地村(居)—民委员会进行登记】享,受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 】   【  第十二条 【 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将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向所在】地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通报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     用人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配合村(—居)民委员会—。登记: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主要信息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     第十三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