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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    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   ?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卫】生,和计生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 : :   ?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   第七》。条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