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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     第—十四条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  禁止违法生育】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   ?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 :  ?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  :第十七条《。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   —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        】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   ? , 对符合《。条,件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    第十八条】  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   》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 ?   ?     》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 ?        】(四)遗弃子—女的: ? , ,     第二十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     第!二十一?条,  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 :    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