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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生育调节 !     第】十四条 《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  》   ?禁止违法生育 】 :    》。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       !。 ,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     —   ?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 ,  :。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 ?   ?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 《  :   ?第十六条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七条!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   !  :符,合本条例《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居民身份!证; 【  :。  :。     (二【)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 《   ? , 对符合条件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要求:生育的还应当—由县级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织进行《。医学鉴定 !    《 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及时将生育证的【。发放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本条例!所规定的生育证【应当使?用省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的文本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 ?    《 夫妻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现居住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申】请再生育应》当由夫妻双》方向一方户籍所【在,地提出?    ! 第十?八条  经批准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领取生?育,证后:方可生育因婚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生育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撤回生育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情形【变化时?女方已怀孕的已【领取的生育》证继续?。有效 】  :  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生?。育 —         !(一)?。属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 》   【。      (二】)故意致婴》儿,死亡的?;  】 ,。 , ,    (三)【自,报婴儿死亡但没有】死亡证?。据,证明的; 》。 , : :   ?  :   (四)遗【弃子女的 — 《。    第二十条】  经?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组织按照规定程【。序鉴定确认》育龄夫妻患有严重的!。遗传性精神病—、先:天智能?残疾和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生育疾病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责落实其》。节育或者绝育措施 !。 ?   《  第二十一条  !禁止歧视、虐待不】育和生?育女婴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 【    《第二十二条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涉嫌违法生—育的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对有明显证据证明当!事,人涉嫌?违法生?。育且拒不承》认的经?市(州)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要求当事》。人配合进《。行技术鉴定并做好】。保,密工作 《     !技术鉴定相关—。费用:由提出技《术鉴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