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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 ?    第四十二】条   》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第四十三条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 —       】  :(二)燃气经—营企业不履》行对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检查:、指导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以《及答复处理用户查询!、投诉等《职,责的; !       【 ,(三)?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 : 《         !。(四)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     —    (五—)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 《 , :      —  (六)燃气用】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 :     第【四十:四条   【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   (二)未【组,织,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  : ,  (三)》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公众有关【投诉、举报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的;】 》     》    (四—)未严?格履:行,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燃气事故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