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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法律责任《 】    第四十二】条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四十三条   ! ,  》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轻的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依法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 !。。      !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者超越【许可事项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未,经审批改《动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 ?   【    《  (二)燃气经】营企业不履行对【燃气设施的日常巡查!、定期安全检查【。。、指导帮助用户消】除,安全:隐患以及答复—处理用?户,查询、投诉等职【责,的; 【        】 (三)燃气经【营企业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向无!证经营者提》供经营性气源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或—者不遵?守暂停供气、恢复】供,气时:限规定的; !      【。   (四)从【事,。瓶装燃?气经营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 ,      】   (五)销【售燃:气,燃烧器具不按—规,定提供?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的; 【 :        (!六):燃气用户《或者:其他单位、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  !   第四十四条 !  —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向不》符合条件的》企业颁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的; 【    】  :   (二)未组】织,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的; 】 , ,       !  (三)未按【照要求及时》处理公众《有关投诉、举—报,查处燃气《经营违法行为的【;,    !     (四)未!严格履行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燃气事?故的;? 》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