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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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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 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对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燃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确保:燃气供气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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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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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燃?气设施应当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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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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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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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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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进行挖《掘,取,土、碾压爆破、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采石等作业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 ?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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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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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
【。 ?地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资料!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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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下建设工程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必须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并【承担相关的抢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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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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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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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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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公安!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无间歇抢修直!至排:除事故隐患》
】 发?生燃气泄漏等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立即入户抢修又无法!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依法实施》入户抢?修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
【 : , 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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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纳入】。社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 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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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用气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恶:意欠费的予以—催缴拒不改正的【在提:前24小时通知【后可以对该用户暂】停,供气安全隐患—排除或者《欠费:结清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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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 燃《气的:运输单位及配送机动!车辆和驾《驶、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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