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六章》。。 安:全管理 《 ? ?   ?  第三十四条  !    ! 天:然气:长输管道设施沿线】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燃?气设施的保》护对破坏、》盗窃:、哄抢管道设施和管!道燃气以及其他危】害管道设施安—全的:。行,为依法及时制止、查!处,确保燃气《供气安全 —。     】。第三十五《条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划定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燃气设《施应:当设置醒目、统一】的安全保护标志 】 》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 , ,   》 ,  : ,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设施; !      !   (二》),倾倒、?排放:腐蚀性物品置放易】燃易爆物或》者堆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其他物】品; —       】  (三)擅—自进行挖掘取土、】。碾压:爆破、打桩钻探、】焊接烘烤、顶进、采!石等:作,业以及种植深根【植物:; : 》        】(四)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标?志; 】    《   ?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三十六条 】  【    《地下: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地下燃—气设施的相关—资料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    【 地下建设工程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施》工作业的必须—。与燃气经营》企业签订燃气设施】保护协?议并:由燃气经营》企,。业指派技《术人员进行》安全保护指导—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 】。     【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报告并承!担相关的抢》。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 : ,   ?第三十七条  【。    ! 因工?程施工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报经批》准并:会同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  第三《十八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2!4小时抢险抢修电】话,。。并向社会公布 】 ?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主管部门或》者公安等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无间歇抢—修直至排除事故隐患! 》     发—生燃气泄漏等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立即入户—抢修又无《法入户的公安机关应!当配合?依法实施入》。户抢修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阻碍 】 , , , 第三十九条 【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并负】责应急?预案的?组织实施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应当纳入社会!公,共,安全应?急,预,案 ?   —  第四《十条   【 :    《 对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用气行?为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对—恶意欠费的予以催缴!拒不改?正的在提前2—4小时通知后可以】对该用?户暂停供气安全【隐患排?除或者欠费结—清后应当及时恢复供!气  】   ?第四十一条   】 : :  :。   燃气的运输单!位及配送机动车辆】和驾驶、押运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