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燃!气器:具,管理
【。
【。第,三十条
】
:。
》鼓励使用《安,。全,。。节,能型的燃气器具【禁止销售不》具有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
】
— 单《位燃气用户以及【在,高层建筑、古—建,筑,。、,。文物保护单位—和公共场《所使用燃《气应:。当,设置:。安全保护装置—
《
: : 第三《十一条 《
?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燃气燃烧器—具应当?持有生产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并提供《。相应的安装、维【修,等售后服务
】
《 管道燃气【燃烧器具应当—经具备法定资—格的检测机构进行气!。源适配性抽样检测】由检测机构将检测结!果报送燃气主—管部门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燃气燃?烧器具的检测结果
!
?
第【。三十:二条
】
《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其安—装维修活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技术规范和标—准符合燃气》使用要求;负责【。安装维?。修的企业应当—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器具
!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人员执业【或者承揽《相关安装维修业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 , 第三《十三条
!
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企业应当【建立用户档案接到】用户安装维修申【请,。后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上门服—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