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 建标库

第四章用气管理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

    第二十七条  

    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盗用燃气;

        (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

        (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

        (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  

    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第二十九条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