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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气【管理
《
!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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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
! 第:。二十七条《
—。
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盗用:燃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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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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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
】 》。 (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
】。
】 (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八条 【 ,
— 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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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九【。条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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