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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用气管】理
《
》 第二—十六条
!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
】 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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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盗用燃气;
!
:
【 (《。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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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
《
】 (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
:
》 : —(,。。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八条 !
?
,
: ? 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
【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
】 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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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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