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用!气管:理
】
? 第二十六—条
《
》 《燃气用户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手册使用燃气—、燃气器具和应由】燃气经营企业统一管!理的钢瓶按》。时缴纳燃气费为【燃气经?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抄!表,等活动提供》方便
《
— ,。 第二十七条—
《
【。 燃气用户及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盗》。用燃气;
》
?
】 (二)》损,坏、擅自安装、改装!、拆除燃气设施【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从事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三)擅自移动【或者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等【公共燃气设》施;
《
】 (四)擅自!转供燃气、改变燃气!用,途;
》
】 (五)—擅,。自倾倒燃气》残液: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八【条
】
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变【燃气用途的应当向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答复
】
》 , 管《道燃气用户需要安】装、改装、》。拆除应?由用户管理的燃气设!施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实施
【
!第二十九条
】
》 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服务质量!及收费等事项向【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查询:、投诉?相关企?业应当及《时予以答复或—者处理对拒》不答复?或者:处,理的用?户,。有权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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