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
《 第十三条 !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
》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
,
第十!五条 ?
》
,。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 :第,十六条
!
?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十,七条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八条
!
:
:。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
—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
!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
,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 第二十条】
?
《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
—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 【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一条—
【
? ,。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
【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
,
】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
:
:
? :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二条
》
,
?
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
—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
【 , 第二十三》条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
,
:
,
第—二十四条《。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燃?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
】第二十五条 —
》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