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
—。 : 第十三条 】
?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
,
?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 第《十五条
】
? : ,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 第十六条
】。
【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
,
?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 第十七条
!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 第十八条 】。
】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九】条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 ?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
,
【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
: 《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
?。
,
第二【十条
】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
》 ?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
》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
— 《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 ?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二条 !。
! ,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
—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 第二十【三条
—。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
—第二:十四条
—
: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燃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
》 第二十五条 】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