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  : 第十三《条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 : ?  :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 ?。    》 第十五条》   【    《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     第十六】条   】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 ,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十七《条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八,条   《 ,。。。   —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九条 】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    《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 ?    《。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  》  :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 ,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 ,    《第二十条   【。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     —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  ?    《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 《   ?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  :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    《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   ?   ?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   ?。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二【条  ? — ,  : ,。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  《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  :第二十三条 —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    《第,二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燃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  第?二十:五条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