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 《 , ,   第十》三条   —。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    第十四【。条   】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 , ?     第十五】。条   《。  —  :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     第!十,。六条 ?  :   【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  ?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十七条   ! 《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   【 《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第—十九:。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      】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 ,。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   ?。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    《 第二?十条   【 ?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    《 ,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  ?  》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     》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  :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 ,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 , ,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二条 】    !  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 , ?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   《 , ,第二:十三条   — , ?。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     第—二十四条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燃?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 ?    《 第二十五条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