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第】十,三条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
》 : 第十四》条
】
《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
《。 第十五条 !
—。 ?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
第十!。六条 《
!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十七条《。。。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 !
,
《
: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 :第十九条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
《 《 ,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 ,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 ?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
》 《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
: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
第【二十条
—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
!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 ,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 第二十《一条:
?
【 ,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
《 : ,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二条】 :
《
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
《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
— 第二》十三条
【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
《
第二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燃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
?
: 第二》十五条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