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 : 第十三《条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
:
?
: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
?。
》 第十五条》
【
《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
第十六】条
】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
,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十七《条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八,条
《
,。。。
—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九条 】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 《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
?
《。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
》 :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 ,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
, 《第二十条
【。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
—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
? 《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
《
?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一条】
【
: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 《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
? ?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 ?。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二十二【条 ?
— , : ,。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
《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 :第二十三条 —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 《第,二十四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燃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 第?二十:五条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