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经营管理 ! 【    第十三条 !  —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   —  第十四条  】。   】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   — , 第十五条》  : — , ,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     第!十六条   — 》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   【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十七条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 ,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八条 !  —   ?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九条—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    【   ?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      】  :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  》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    《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 ,    《 第:二十条 《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    】。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 《    《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 —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 ?  :  :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 《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   第二十二条 !  : 》    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  :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 :   》  第二十三条  !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 ?     第—二十四条   】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燃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  第二十》五条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