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经《营管理
—
《
第十三】条
》
— ,。 ,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确【定的经营《范围、种类、方式、!区,域、期限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
】 燃气经营企业从事!钢,瓶充装活动的应当】依,法取得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钢瓶充装许可【证
! 第十四条
!
:
【申请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向其—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燃气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资料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
》 燃气《主管部门在审查瓶装!燃气经营(含—汽车加气)许可申请!时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方》便供气的《原,则对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应当准—予,许可
《
】第十:五条
】
《 燃气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需》要延期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许可决定机关提!出申请
》
《 第十—六条
!。
: 管《。道燃气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燃【气主管部门依—据同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管道燃【气特许经《。营的具体实施—
:
》 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符》合招标投《标条件的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
!
?。
取【得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当与燃【。气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
— 第《十七:条
《
:
》。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燃气主》管部门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终止特许经营协议取!消其特许经营权【
】。 : (》一)擅自转让、【出租特许经》。营权的;《
! (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 (】三)因?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
》 , , 《(,四)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
】 ,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八条?
?。
,
:。
瓶装燃!气供应站由燃气经营!企业设立并在站点】布局、安全防范【、从业人员、应急处!。置等方?。面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
,
第十】。九条
】
,
,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
【 (一)向—用户持续稳》定地供应燃气—其气质、压力、计】量、残液量等符合国!家标准;
—
:。。
,
, 《 , (二)在【经营:。服务场所公布—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以—及,供用气条件》等事项;
》
【 (【三,)健:全、落?实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岗位培训【责任制向用户发【放燃气?安全:手册:对户:内燃气?设施: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安?全检查?督促、指《导和帮助用户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
》 【 (四)《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建立—。用户:档,。案;
《。。。
:
》。 (—五):燃气用户《提出安?。装、改装管道燃气设!施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办理【保证通气《。点火并提供、—安,装燃:气计量表;
【
》 (】六):。落实燃气管网—设施巡?查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地下燃气管—网及其两侧》范,围,内其他地下设施【并,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责任范围【承,担居民用《户的户?内外燃气《设施的运行、维【护和更新改造等责任!;
】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
【 燃气经营企【业工作人《员上:门服务时应当文明】、规:范佩带统一标志并出!示有效工作证件【
!。 第二十条
】
【 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拒绝向》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供气;
】
】 (二)》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
—
《
】。 (三)擅自—。降,压、停气《、停业、歇业;
!
【。 :。 (四)强制用!户购买指定》的燃气器具;
【。
— —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
!
:
】 ,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一条: :。。
,
【 从事瓶装燃【气经营?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将漏气钢瓶!运出储?灌站、供应站;
】
《
? (二】),对超:过检验期限》、检验不合》格或者报废、—改装:的钢瓶进行》灌装;?。
?
【 ? (:三,。)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燃气或者—。用钢瓶相互》倒灌燃气;
】
【 (四—)将瓶?装燃气交由不具有】相应资质的经营【机动车辆运输;【
?
【 (五)送】气的非?机动车装载钢瓶【。的数量超过安全要求!;
! —(六)向居民用【户提供可调式减【压阀等不《符合安全规范的燃】气器具;
》
《
【。。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
【 :第二十二条
!
,
《 燃气经营【企业因管道施工、检!修等非?突发性原因》确,需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应当提前】72小时《将,暂停供气及》恢,复供气的时间通知用!。户和:燃气主?管,部门暂?停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6》小时:恢复:。供气的时《。间不得安排在—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
】
—因突发性原》因造成降压或者暂】停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组织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并尽《快恢复?供气
】 第二—。十三条
!
》 燃气经营企业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90?日报:经燃气主《管部门同意由燃气】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事先《对用户?的用气作出妥善安排!并告知用户
】
— 第二?十四条 》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物价、【。财政部?门共同制定》燃气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制定、调整居—民管道燃气价格应】当进行听证
—
》 《第二十五条 —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及时查处】燃气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