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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 《  《。。  : ,第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   第八条 【   】。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   【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   ?采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   】  :第九条   【 ?    《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   —  第十条  【 ,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  :。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和公共配气》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 《 :     第十】一条 ?  :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 》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 ,   第十二条  !    !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