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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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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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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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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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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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
《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采《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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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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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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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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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 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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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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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和公《共配气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
! : :第,十,一,条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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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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