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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 《     第七】条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  第八条  【 ,   【。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    【。。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采【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 【   》  第九条   】    】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    —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  : 第十条  —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     !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     —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和公共配《气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 ?  《   第十》一条   —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 第十二条  【 , :。   》 ,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