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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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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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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的,原则组织编制—燃气专?业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 经批准的燃气!专业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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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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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建—设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和燃气专—业规:划配套建设相应的】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预:留的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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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工程、!市政工程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按照燃气专业!规划和有《关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燃气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
, 采》用管道供气的—城市商品房其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会同!燃气经?营,企,业确定管《道供气的《气种、供气时间等并!在房屋销售时—予以公开《确保:按约供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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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燃,气专业规划严格【审查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在燃气管网规—划区域内不得擅自】兴建瓶组气化等燃】气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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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
】 ,。 燃气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
— 燃?气工程?。应当依法经过—。安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 ,燃,气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法!定机构审《查不:得使用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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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燃气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燃:气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活动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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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建》设选用的《。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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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的燃气计量表【和公共配气管道的】设置应当符》合省建筑燃气安全】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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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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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和进度的《监督
》。
燃气!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对燃气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备案和档案移交手】续,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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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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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需要进】行改:动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燃气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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