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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   【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指导设!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    】 乡级?人民政府依托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村设调解员—。    !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培训和资格认定! 《     第【五十四条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调解 ? 》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产;对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    《 ,第五十五条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      —(二)约《定的: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    !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发包】的;  !       【(,。。。四)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五)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   ?   (六)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      】。。   (七》)擅自变更、解【除或者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  】  :   ?  :(八)?未按照规定》申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   ?     》 (九)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    《    《 (:十)侵占、截—。留、:扣缴、挪用承包方流!转收益的; 【      !   (《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 , :    第五十【六条    —承包:。方或者流转受让【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第五十七【。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利?用职权非法干—涉,土,地,。承包:强制: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 》  :    《  (二)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 ,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颁发、变更、【注,销、撤销等相关【手续的; 【  《       (五!)不: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的; —。。     】   ? (六)《。无法:定,依据收取费用的; ! 》    《    (七)非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地的; !   ?。      (八】),截留、侵占、挪【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惠农补《贴以及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 》 :   》 ,  : ,。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