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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指导设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  《   ?乡级人民《政府依托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村设调》。解员 —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培训和?。资格认定 !。  :   第五十四条 !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调解 【 ,    《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 ,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产;对】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  —   ?第五十?五条   》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   (二)约【定的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 《       】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发!包的;?   】 ,     (四【)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 (五?)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六)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 ,      — (七)擅自变【更、解除或者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 《 :    《 ,   (八)—未按:照,规定:申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      】  : (九)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   《      —(十)侵占》、截留、扣缴、【挪用承包方流转【收益的; !         !(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    《第五十六条  【  承包方或者流】转,受让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第五十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利用职权非】法干:涉土地承包强制【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 《。 ,  :     》 (二)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颁:发、变更、注销、】撤销等相关手—续的; !     》   (五)—不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的; !      —  (六)无法定依!据收取费用的;【 , ,  》      — (七)非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地的;! ?      】   (八》)截留、《侵占、?挪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惠,农补贴以及》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 】   ?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