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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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指导设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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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级!人民政府依托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村设调解员】
】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培训和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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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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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产【;对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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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
, 《。 (二)约定!的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
—
《 ? ?。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发包的;
【
】 (—四)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五,)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 【(六)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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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擅自变!更、解除或者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
!
, 】(八)未按》照规定?申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 【 (九?。)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
】 :。 (十?)侵占、截留、扣缴!、,挪用承包方》流转收益的;—
】 (【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
第五十六!条 承包方】或者流转受让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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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第五十七条 !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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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利用职权非》法干涉土地承包强】制,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
【 (二—),。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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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颁发、变更》、注销、《。撤销等?相关:。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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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不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的;
!
】。。 (六【。),无,法,定依据收取费用【的;
】 【 (七?)非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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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截留、侵占、挪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惠:农补贴以及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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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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