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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 , ?     第—五十三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指》导设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     乡级】人民政府依托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村设调解【员 : ,  》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培】训和资格认定 】。     第!五十:四条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调】解 【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产,;对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 , ,。第五十五条  【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   ?(二)约《定,的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    !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发包的; !   【      (【四,)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五)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 , ,  :(六)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      】   (七)擅【自变更、解除或者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  【       (八!)未:按照规定申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 ?     —    (九—。)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 , ,    《     (—十):侵,占、截留、扣缴【、挪用?承包方流《转收益的; !      【   (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    第五十六条! ,   承包方或者流!。转受让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利用职》权,非法干涉《土地承包强制—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     》    (二)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颁发、!变更、注销、—撤销等相关手续的】; —    《    《 (五)不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的; ? , ,       !。。 , (六)无法定依据!收取费用的》; —     》    (七)非】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地的:。。; 》       】 , (八)截留—、侵:占、挪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惠农补贴以】及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 —        】。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 《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