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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争议】解决和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加强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指导》设,立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当地《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承担  !   乡级人民政府!依托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村设调解《员 : :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员培训和资格】认定 —     第五十!。四条    发【。生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和乡级人民政【府调:解  】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  : 协商?、调解、仲》裁、诉讼期》间双方当事人—不得影响对》方,的正常生产》;对生产《季节性强的种植业、!养殖业?等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裁定先行恢复【。生产  !   第五十五条 !   ?发包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    《  (?一)越权发包土地的!;, , ? ,         !(二)约定的承【包期不符合法—定,期限的; 】       】  (三)未按照法!定程序发包的—; 【        】(四)剥《夺、:侵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 ,     》    《(五)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       !  (六《)未经法《定程序调整或—者收回承《包地的?; 《 :     》    《(七)擅自变更、】解除:或者扣?留,承包方的承包合同】。的; ? ,     】   ?。 ,(八)未按》照规定申《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扣留或者【擅自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      —   (九)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   ?    《。(十)?侵占、截《。留、扣缴、挪用承包!。方流转收益》的,; 《      】   (《十一)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    第五—十,六条    承包】方或者流转受让方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或者对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并依法》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承?包方占?。。。用应当?交回:的承包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依法《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公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五十【。七条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利用职权非法】干涉土地承包强制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 】       【 (二?)非法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的;】 :  》 ,。    《。  (三《)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 】 ?        】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颁发、变更、注【销、撤销等相关【手续的;《 ?   》     》 ,(五)?不依法调查处—理有关土《地承包的投诉—、举报的; 【     】    (六—)无法?定,依据收?取费用?的; 《 《        】(七)非法征—收、征用、占用承】包地的; 】   《      (八)!截留:、侵:占、挪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惠农补贴以【。及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的; !      !   (九)—其他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益的行为 】 , :  :   第五》十八:条   《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