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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 《 ,    第四十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应当在三十日内【初审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经本人申请依【法审核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按照《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第四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 (一?)名称和编号; 】 , :    》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      (三)!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及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 ? ,    《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      —   (五)—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       ! ,。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 ,    第四十八】条    》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变更】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     【    《(一)被部分征收或!者退耕还林的; !      !   (《二)土地《整理发生变动的; ! ,     】    (三)【依法调整的; 】。  》      — (四)因互换、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     》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承包方依】。法应:。。当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由发包方申请办理】 ,     !变更家?庭承包合同不得改】。变原:承包期 》。 ?     》第四十九条》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 :  ?       (】二)原承包合同、已!变,更的承包合同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   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时对于发生本条例!第四十八条中(【。一)、(《二)、?。(五)类情形的应】当依据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分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中作变更登记;发生!。(三)、(四)【类情形的应当收【回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据变更—后的:合同颁发权证重新登!记 【  :  第五《十一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经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原发证机关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为准及时换发或【者补发 《 , , ,     第【五十二条   【。 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一)承包方自愿】全部交回《的; 》。    —   ?  (二)全部【征收的?;, 《     —    (》三)全部转让的【;, , : ? ,  :    《 (四)承包期满】。的;  ! ,。。 ,     》(五)发包方依法】全部收?回,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承包方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