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
》 第四十六条 】 ,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应当在三十【日内初审《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经!本人申?请,依法审核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按《。照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第四十!七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名称和编】号;
—。
】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
— 《 (三)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及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
—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
: 【(五)?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
—。 《 ,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
】 第四十八》条 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变更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
《 , , , (》一)被部分征收或】者退耕还林》的;
?
】 (二【)土地整理发生【变,动的;
】
,。 》 (《三)依法调整的;】
》
!(四)因互换、【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 ? 《。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包方依法应当【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由发—包方申请办理
【
【 :。变更家庭《承包合同不得改【变原承包《期
—。
第四十九!条 :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
】 (二)原承【包合同、已变—更的承包合同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
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时对!于发生本条例第四】十,八条中(一)、【(二)、(五)类情!形的应当依据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分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中作!变更登记《;发生?(三)、(四)【类情形的应当收回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据变更后的合!同,颁发权证重》。。新登记
《
,
》 :。 第五十一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经!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原发】证机关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为准及时《换发:或者补发
》。
【 :第,五十二条 — 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一)承】包方自?。愿全:部,。交回的;
!
? (二)!全部征?收的;
《
?
【 (三)全【部转让的《;
?
,
》 —(四)承包期满的;!
—。 — (五)发—包,方,依法全?部收回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承包方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