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 : 第四十》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应当在三十日!内初审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经!本人申请《依法审核《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按—照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第四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名称和编号;!
》。。
》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
!。 (三)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及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
!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 《 (五)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 》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 第》四,十八条? 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变,更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 , —。(一)被《。部,分征收?或者退耕还林的;】
,
:
— 》(二:),。。土地整理发生变【动的;
! 》 (三)依法调!整的;?
《
《 (四】),因互换、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包方】依法应当《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由发》包方申请办》理
—
: , 变?更家庭?承包合同不得改【变原承包期》
?
第四!十九条 《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
, : ? ?。。(二)原《承包合同、已变更】的承包合同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 ?。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 :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时对于发生本—条例第四十》八条中(一)—、(二?)、(五)类情【。形,的应当依据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分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中《作变更登记;发生】。(三)、(四)【类情形的应当—收,回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据变更后的合同】。颁发权证重新登记】
》
第五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经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原发证机关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为准及时换发】。或者补发
】
第【五十二?条 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 ? (一)承包方】自愿全部交回—的;
?
【 (二】)全部?征收的;《
! 》(三)?全部转让的》;,
?
】 ,。 (四《)承包期满的;
!
,
:
】 ,(,五)发包方依法全部!收回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承包方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