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
《
, 第四十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应当在三十日内【初审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经本人申请依【法审核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按照《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第四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 , (一?)名称和编号;
】
,
:
》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 (三)!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及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
?
, 《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
— (五)—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
! ,。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
, 第四十八】条 》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变更】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
【 《(一)被部分征收或!者退耕还林的;
!
! (《二)土地《整理发生变动的;
!
,
】 (三)【依法调整的;
】。
》 — (四)因互换、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 》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承包方依】。法应:。。当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由发包方申请办理】
,
!变更家?庭承包合同不得改】。变原:承包期
》。
?
》第四十九条》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
:
? (】二)原承包合同、已!变,更的承包合同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 第五十条【 , 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时对于发生本条例!第四十八条中(【。一)、(《二)、?。(五)类情形的应】当依据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分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中作变更登记;发生!。(三)、(四)【类情形的应当收【回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据变更—后的:合同颁发权证重新登!记
【 : 第五《十一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经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原发证机关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为准及时换发或【者补发
《
,
,
,
第【五十二条 【。 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一)承包方自愿】全部交回《的;
》。
— ? (二)全部【征收的?;,
《
— (》三)全部转让的【;,
,
:
? , : 《 (四)承包期满】。的;
! ,。。 , 》(五)发包方依法】全部收?回,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承包方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