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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    】 第四?十六条 《。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应当》。在,三,十日:内初:审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经】本,人申请依法》审核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按照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第四十《七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     (一【),名称和编号; 】 ?     》 ,  :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 ,     】    (三)【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及,。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     【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      —。 (五)《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 : ?   ?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 ?。  ?  : 第四十《八条    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变更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      —  (一)被部分】征收或者退耕—还林的; 】。     —。    (二)土地!整理:发生:变,动的; 》  》       (三!)依:法调整的; !   《   ?   (四)—因互换、《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 ,      —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承包方依法【应,当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由发包方》。申,请办理 【   《  变更家庭承【。包合同不得改—变原承包期 】     【第四十九条  【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 , :      【。。   (二)原承】包合同、已》变,更的承包《合同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  《   第五十条  !。 , 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时对于发生本】条例第四《十八条中(一)【、(二)、(五)】类情形的应当依【据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分,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中》作变更登记》;,发生(?三):、(四?)类情形的应当收】回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据变?更,后的合?同颁发权证重新登记! ?  《   第《五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经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原:发,。证机关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为准及时换发或者!补发 】   ? 第五十二》条  ?  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   (一)—承包方?自愿全部交回—的; —     —    (二)全部!征收的; 】  ?       (】三)全?。部转让的; 【 :。 ,       【 , (四)承包—期满:的; 《    【 ,    (五—)发包方依法全【部收:。回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承包方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