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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 》 :     第四】十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自:承包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合同!等材料报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对报送的》材料应当在三—十日内初《审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予以审—。核符合?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的经本!人申请依法审核【。。登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三十日内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除按》照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   —。。  第四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名称和编号; !。    【     (二【)发证机关及日【期; —      【。 ,  (三)》发包方、承包—方代表及承包经营权!共有人情况;— ,    】     (四【)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   ?     (五)】承包:土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  :       (】六):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    第》。四,十八条   — 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变更承】包合同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手续 !  ?       【(一)被部分征收】或者退?耕还林的《; ? 《       【 (二)土地整理】发生变?动的; —     【   ? (三)依法—调,整,。的; —   《      (四】)因互换、转让以】外的其他《方式致使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 《    》    《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承包方依—法应当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而未申请】办理的由《发包方申请办理 ! ?     变更【家庭承包合同不得改!变原:承包期 《 , ,   》  第四十》九,条    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变:更的书面请求; !     】    (二)【原承包合《同、已变更的承【。包合同原《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  ?   ?第五十条 》  : ,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     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时对》于发生本条例第四】十八条中(一—)、(二)》。、(五)类》情形:的应:当,依据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分别?。。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中作变更—登记;发生(三)】、(:四):类情形的应当—收回原承包合同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据变更后的合—同颁发权证重新【登记:  【   第五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向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申请换发或者补发经!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后?。原发证机关应—当,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为!准及时换发或—者补:发 :     !第五:十二条    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或者终止承!包合同由发证机关】依法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  》     》  :(一)?承包方?自愿全部交》回的; 【   《  :    《(,二)全部《征收的; 【      】   (三)全部】转让的; 》 :    —    《 (四)承包—。期满的; 【。    —   ?。  :(五)发《包方依法全部收回】的;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注?销该证并予以公告】;承包方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