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养殖水面是指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依法用于水产养殖的塘堰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六十条 林地的承包经营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自留地、自留山是集体所有由农户长期占有、使用、收益的农用地,视为家庭承包地。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养殖水面是指人工开挖或者天然形成的依法用于水产养殖的塘堰水面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
第六十条 林地的承包经营管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 自留地、自留山是集体所有由农户长期占有、使用、收益的农用地,视为家庭承包地。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