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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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户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依法、自愿、有!偿进行?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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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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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承包《期内可以《依法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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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六条 ! 承:包方可以自行流转也!可以委托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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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方委托流转【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签名或者【盖章的流转委托书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期限及流转费【支付方?式等未经承包方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以【。。承包:方名义与流转受让】方签订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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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流转主体《涉及多个《当事人的合》同可以由流转双【方直接签订》也可以采取委—托代理方式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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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转合同一式!四份流转双方、发】包方和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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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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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间因:国家政策重大调整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对合同—的,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或者【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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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 家庭承包经营的】土地:承包权?转让只能《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转让双方应当事先!向发包?方提出书面申请发】。包方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予答复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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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承包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和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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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期限、价【款及支付方式等由】承包方和《。流转受让方在—承包:期内协商确定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监督《
【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受承包方委托集中】连片流转《的收益?由发包方代为结算】的发包方应当将【流转:收,益及时足额支—付给:承包方
! 第四十【一条 承包】。。方、流转受让方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变,基本农田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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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以家庭!方式承包《。土地承包方不能【耕,种的应当委托他人代!耕或者依法流转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的发包—。方可以组织代耕并书!面通知承包方—但不得收回其承【包地承包《方要求继续》耕作其承包地的应当!提前通知发包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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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弃耕抛?荒土地?。建立调?查统计制度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各,类,经营主体承租—、经营弃耕抛荒【土地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
【 第四十三【。条 在确保】承,包方自主权的前提下!鼓励各类经营主体】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开展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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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等涉农》资金应?当优先安排》规模经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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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鼓励!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经营?;股份合作终止【时入股的《土地经营权应当退回!原承:包,方
】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风险【防范等各项》制度
! : ,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平台构建【完,善的:。流转信息网络提供流!。转,信息、法律政—。策咨询、《流转基准价格—指导、合同》签,订指导等服务;建】立流转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保证流【转合同的严格履【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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