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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 ,   ? 第:二十二条    承!包,方对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  ?   第二十—三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 《    《 承包期内》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有权:依法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依法】流,转,;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 《 ,     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村民会议!决议、村规民约或】者其他任何方—式损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作出有差—别或者歧视性待遇】的决定 】。  :   第二十—四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由》家庭:内部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及有关—协议处理 】     第二十!五条:    承包期内】出嫁女、入赘婿【、离婚或者》丧偶者未取得—新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  征地补偿—费,分配或者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妇女与男子—。。享有同等权利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或,者迁居后在迁—入地取得承包地的迁!入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告知迁出!地的:集体:经济组织 —  》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对承包地作】适当调?整 ?   —      (【一)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的;》 《。     —    《(二)因建设公共】设施、兴《办公益事业》占用承包地的; 】   【     》 (三)承》包期内应当》取得:承包地而没有取得】的;: ?      】   (四》)因土地被国家征】收承包方自愿放【弃经济补偿(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除外》)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 —     】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二十七条—    下列土地】应当:作为调整用地 !   》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 】  ?      — ,(二)集体》新增的土地; !       !。。  (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 —     》    (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土《地; 】        】(五)其他依法【可用于调整的土【地   !  第二十八条【  :  土地调整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 (一)发包方依据!本条例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农户范围、调!。整顺序、调整面积等!。事项进行确认并【拟订调整方案; 】   【  : ,。   (二》)公:示调整方案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 】。    — ,  :  (三)依法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通过!调整方案; !    》     (—四)发包方》将调整方《案报乡级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机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 —        】(五:)发包方组》织实施调整方案; ! ,     】   ? (六)签订承【包合同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第二十九条  【  为了公》共,利益:依法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应当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原【。承包方及时足额给】予补偿?或,者适当调整承包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   【  征收《、征:。用土地前应当—将征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承包地【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户的意见【  【   征《地方案确定》后,征地主管《部门应当《商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变?更或:者,解除被征用地—块的承包合同办理】相关手?。续   !  :第三十?条    征收、征!用承包地的各项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分配》办,法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讨论决定—依法补偿给被征地】农,户的费用应当直【接将补偿款支付给被!征地农户 —。   —  禁止非法征收】。、征用、占用—农户承包地对违法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擅自扩大征地范【围以及未按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的,承包户有《。权拒绝交地 — , 《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被征地农《民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障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培训给予【提供就业指导服【务为其自主创—业,。提供贷款贴》息减:免相关规费等—    ! 第三?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等建设占【用承包地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在征得承包户同意!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用地单位】应当对原承包户【给予经?济,补偿或者由发包方】给原承包户》适当:调整土地《 —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土地整理规划】因地制宜推进—农村土地集中连【片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建设高标《准农:。田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流转受让方应当支】持、配合 》 ,   —  土地整理不得】减少承包户的承【包地面?积不得借土地整【理收:回农户?承包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