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
:
?
?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实行以日】常巡:查和抽样检测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
?
》 : 第十八《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中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 》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
《 (二)向!当事人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
— ?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购销】台账、财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
?
》 , ? (四)对有—证据表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依法采取】暂停销?售、查封或》扣押等措施》。;
】 — (五)销》毁或监督销毁禁【止经营的食品;
】
】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 第十九条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辖,区内的食品经营者和!交,易场所进行日常巡查!检查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及其进货检查验收等!自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食!品的来?源、标识、质—量等内容及时—发现和处理食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
:
》。。 第二—十,。条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有组织地—对本省行政》区域内流通环—节食品质《量进行抽样检—测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检—测
】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食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采样【规则进行取样并【按进货价格》向食品经《营者支付样品费用】。。
》
, 被》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实施食品—抽样检测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复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经《检测确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责令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及时整改
!
, , 对经》检测确定《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不合格食!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及时召回并依】照国:家相关规定通过适】当方式公布该食品的!名称、?批次、当《事人及检测结果根据!需要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同一生?产厂家?的同品种、规—格、:批次的食《品但在?运输、储存、销【售等环节《所,。造成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除外
!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用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快》速检测方法进行裸装!、散装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
!。
:
》被抽查人对抽检【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抽,检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因《快,速检测结果错误给】被抽查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预警、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辖区:。内发生导致人身伤】害或严重危及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的食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应当按《应急预案的规定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措?施控制涉《嫌,食品的流通;对【应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食品安全事故【应将涉?嫌食品和相关—材料: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
:
》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相【关规定?与,同级宣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共同建?立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在新闻媒体、食【品经:营场所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