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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品?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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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 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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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 , 《(一)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
【 (【二)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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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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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
! (五)》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具?有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标志等标!。。识的食品不得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
—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食品!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 ,。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
— 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
—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记录供货人【、购进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及保!质期等?事项
【
食品经营!者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批发销售台帐【制度:记录购?。货,人,。、购货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及保质【期等:事项
【。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定《期检查待《销,售食品、《库存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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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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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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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开办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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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食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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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配】备与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 (二【),核验进场经营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
】 , (三)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明【确食品质量自—检和:抽,样检查?措施双方就其销【售食:品的: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 》 (四)组织【有关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 【(五)督促经营者销!售经过经《营者自检或》市场开办者抽查【检,验合格的《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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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六)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自检、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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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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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场开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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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食品批零!市场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待!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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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按时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相—关,票证、?账簿:、合同、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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