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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品,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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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 :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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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 【(,二)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标明;—
! (三)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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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 】。(五)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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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具有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标志等标识的食品】不得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食品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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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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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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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记—录供货?。人,、购进?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及保质》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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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者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批!发销售台《。帐制度记录购货人】、购货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及,保,。质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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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定期检?查待销?售食品、库存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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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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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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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开办《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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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食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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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配备—与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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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核验:进场经营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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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明确】食品质量自检和抽】样检:查措施?双方:就其销售食品的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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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组织有关【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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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督促【经营者销售经过经】营者:自检或市场开办者抽!查检验合格的食【品,;
》。。
: : (六)!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自检、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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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 ? 市:场开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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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商》场、超市、》食品:批零市场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待—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纠?纷
】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按时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相关—票证、账簿、—。合同、?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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