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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食品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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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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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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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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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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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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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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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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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具,有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标志等标【识的食品不得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食品】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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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 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 ,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记录供《。货人、购进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及【保质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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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者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批发销售《台帐制度记录购【货人、购货》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及保质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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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定期检《查待:销售食?品、库存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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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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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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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开办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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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食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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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配《备与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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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核验进场经营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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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明确食品质【量自检和抽样检查措!施,双方就其《销售食品的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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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组织有【关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 , (五!)督促经营》者销售经过》经,营者:自,检或市场开办者抽查!检验:合格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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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自!检、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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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 , : 市场开《。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 第十《五条 ? 食品经营者—应当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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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场、超—市、食品批零市场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待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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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按时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相关票证、账簿【、合同、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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