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品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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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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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 (二【),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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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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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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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 , :。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具】有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标志等标识!的食品不得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 第八条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食品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 ,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 : 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记:录供:货人、购《进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及保质期等事—项
! 食品经营者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批发销售!台帐制度记》录购货人、购—货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及保质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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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定期检查《待销:售食品、库》。存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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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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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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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市场:开办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开办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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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食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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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配备【与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 , (二)核验】进,场经营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
【 (【三):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明确》食品质量自检—和抽样检查措施【。双方就其销售—食品的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 (四)!组织:有关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
— (五【)督促经营者销售】经过:经营者自检》或市场?开办者抽《查检验合格的—食品;
《
】 (—六)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自检、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
!。
】。 (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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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场开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 第十五条 】 食品?经营者应当》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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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超?市、食品批零市场】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待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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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按时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相关票证】、账簿、合同、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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