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食?品经营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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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条 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
】
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经营—食品:时应当查验其食【品与标识《。。是否真实一》致并符合下列—要求
】 】(一:。),有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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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定型包装食—品有中文标明—的食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等!内容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事项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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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实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
】 【 (四)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或自:行分装?食品:的,应当向消费》者明:示食品名称》。、产地、生产—企业、?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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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国家和省《对食品有其他特殊】规定的按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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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食品经营!者不得经营具—有,伪造或?冒用产地、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质量!认证标志等》标识的食品不得伪】造、涂改《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分装:日期、保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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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 食:品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食品冒充合格】食品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得销售超过保质!期或变质的食—品,不得销售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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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对初次—交易的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应当验明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并保存】其复印件验明后每年!复核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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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经—营者:对购:。。进,的食:品应当按批次—向食品?。生产者或供货者索】取食品?质量检验或检疫【、检测合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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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进货台账制度记!录,供货人、购进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及保:。质期等事项
】
》 食品经营—者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批发销售!台帐制度记录购货】人、购货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及保质期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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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管理制度根据食!品保质期《。限,定期检查待销售食品!、库存食《品的质量状况及【时清理过期、变质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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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质《量承诺制度保证其提!。供的:食品符合相》。应的食品卫生、【质量标准《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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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对不!合格:食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销【毁等措施予以处【。理对已经售出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食品在《营业:场所内公示并选择】能够覆盖销售范围的!新闻媒体予》以公:。告,通知购货人立即停止!销售、食用负责将】该食品召回、销毁】
】 第十四条 【 市场开《办者依?法取得?所需证照后方可【开,办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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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食品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的市场—开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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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配备与市《场规模和《食品经营品》种、数量相适应的检!验设施设备及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 《 :(二)核验进—场经营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及其他】。经,营证件不《。得为无照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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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与进场【经营:者签订?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明确—食品质量《自检和抽样检查【措施双方就其销【售食品的安全向【消费者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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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有?关经营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并建档;
】
! (五)督促】经,营者销售经》过经营者自检—或市场?开办者?抽查检?验,合格的食品;
】
! , (六)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定期—公布食品自》检、:抽查信?息及经营户的食【品质量安全状况记】录;
】 】(,。七)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内,所经营的食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执行】。。临时食品安全控制措!施
【 《市,场开: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因本】市场销售的食品造】成食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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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认真处理消费!者有关食品质量【安,全,投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
商【场、超市、食品批零!市场:应当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接!待消费者咨》。询和投诉处》理食品质量安—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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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按时提供被检查食】品的相关票证—、账簿、合同、【。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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