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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一》)包庇、放纵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 】 ?  ?。    《   (二)向违】法食品经营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     】    (三—)未依法履》。行本办法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一条 】 ,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 ,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被查?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可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第三》条第三款所列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 》    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