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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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包,庇、放纵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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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向违法【食品经营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 《 (三—)未依?。法履行本办法—。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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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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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违反本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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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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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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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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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被查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可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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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第三条《第三款所列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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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 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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