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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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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包庇、放纵】食品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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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向!违法食品经营—者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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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未,依,法履行本办法所赋】予的监督管理职【责,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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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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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五条《、第 六条》。、第 七条、第 八!。条,、第: 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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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第 九条、第— 十条?、,第 十一条、第 】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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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3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 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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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二条规定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 第三十二条 ! 按照本办》法第 二十三—条规定被查出销售不!合格食?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销》售、对不合》格食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可处3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经营—者主动?停止:销,售,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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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第三条第【三款所列其他—相关部门管理职权】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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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列违法—行为如?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管理职权的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二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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