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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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流通环节—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质量水平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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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在《流通环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食品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流?通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分别由县级以上卫】。生、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卫生、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和商务行业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相互间及!。时通报?信,息、移交《。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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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并对!食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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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为举报人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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