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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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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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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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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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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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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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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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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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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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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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
】 第十一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
】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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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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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接,纳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 ?第十三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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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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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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