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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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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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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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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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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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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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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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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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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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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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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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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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 单位》和个人接纳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 第十三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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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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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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