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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 ,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  : ,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 :  —   第《十一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 , ,   —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 ,  第十二条 【 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     单位】和个人接纳》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    第十三【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 【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