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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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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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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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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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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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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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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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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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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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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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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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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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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接纳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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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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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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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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