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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组织!管,理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 , , ,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 ,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 】     第!十一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 ? :    《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第十二条  !。。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     【单位:和个人接纳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 : ?    第十三【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 !。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