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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组织管理 !  】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     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  《 ,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 ?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    】 ,第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  》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 】     第十【一条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 】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    第十二【。条  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     单—位,和个人接纳》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   《  第十三条 【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