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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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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人口发展状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凡年》度考核未达》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考核:目标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授予荣誉—称号:。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晋升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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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制【定的各类规》定应当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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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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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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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通过适》合村(居)民自治】。的形:式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各?。项制度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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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协》助,、配合?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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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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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人口总?数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网络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体制—和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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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为—主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相互配合建立、】。完善定期联》系制度共同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节育措?施、婚育证》明管:理、技术服务—、奖惩措施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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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检查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制的重点考核】内容实行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双向考核《
! 第十一条 — 育龄妇女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往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的应当在外出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已婚育龄妇】女还应当签》订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合同!。
! 育龄妇女》到现居住地后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享受免《费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已生》育,子女的育龄妇—。女应当定期向户【籍所在地寄送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实【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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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公安、工商、建【设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登记、工—。。商登记、《房产登记《手续时应当查验育龄!妇女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通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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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和个》人接纳育龄妇女【从业:或者出租出》借房屋供《育,龄妇女居《住的应当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的生【育证明并将查验情况!及时报告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无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和—孕妇生育《证明的应当》告知其补办》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怀—孕的应当《协助落实终》止妊娠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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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的宣传》教育
! : 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应当具—有针对性重点向【农,村居民和城市—社区居民《。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生育文明建设学校!应当根据受教育者】的特征对学生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知【识教育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众传媒应当】根据实?际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的公【益性宣传省内主要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站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宣传计划】安排专门版》面、播?映时段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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