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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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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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户籍!在本省和户籍—不在本省而在本省】。居住的公《民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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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条 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加强综》合管理提供优质服务!依靠:。科技进步《建立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工作!。机制完善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坚持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的方针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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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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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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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人口和—计划生育执法机构】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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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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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共!青团、妇联、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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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实行计划生育—是,每个:公民: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 ?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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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常性财政》收入增长幅》度确保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需【要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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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应当《专款专?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挪,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经费
! ?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提供捐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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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 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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