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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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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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二百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不少?于,。五人
】 ,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代?表;女性、残疾人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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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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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可以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同—意
】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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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 ,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也可以由【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举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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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自同?意进行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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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书》面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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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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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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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和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参加集体协商;!(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回答本?方人员询问》;(三)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四【)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五)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三条 《协商代表履》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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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代:表履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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