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 第十—六条 ?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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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二:百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不少】于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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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代表;女《性、残疾人》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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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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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七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可—。以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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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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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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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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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也可以》由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举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 ? 第十九《。。条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自?同意进?行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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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书面告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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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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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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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和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参《加集体协商;—(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回答本方》人员询问;(—三)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四》)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五)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二十三条】 协商代表履【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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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商?代表履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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