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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集体协商—代表 《 —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协商代《表,。(以下统《称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产生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人员 【 《。    集体协【商双方?。的代表人数应当对】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自【确定一名首席代表职!。。工二百人《以上的用人单—。位以及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的协商代表【人数每方不少—。。于五人 【     职【工一方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生产一?线岗位职工》代表;女性、残【。疾人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中应当》有相应比例的代【表 :  —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较多的用》。工单位应当有被派遣!劳动者代表参加集体!协商:会议:听取其意见建议【保障: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 ! ,     【第十七条  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可以在!上一:级工会指《导,下由:职工民?主推举产生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应当经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或!。者,职工代表同意 【 ,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或由其书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   【  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委!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     第】十八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工会或者行业】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负—责人担任或者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 !   ? 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商会或?者行业协会等用人单!。位代表组织选派【也可以由本区域【、本行业《内用人单位通—过,民主推举或者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民主推举产生 【 , 《    第》十九条?。 , 集体协商双方应当!。自同意进行集体协商!之日起十五日内产】生协商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向《全,体职:工公告 》   —  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协!商代表的罢免—、更换按照协商代】表产生的程序进【行并书面《。告知对方 】   《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和职工一《方产生协商代表时可!以各自?确定候补协商代表】一至两名候补协商】代,表的产生《程,。序、任期与协商代表!相同协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补协商代表!递补  !   第二》。十一条  》集体协商双》方的协?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用人】单位行政负责—人、:控,股股东、《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 【  —   第二十二条 !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收集和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参—加集体协商;(二】)征求本《方人员意《见,及时向本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回答本方人】员询问;(三)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四)监督【集体:合同的?履,行;(五)遵守【集体: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保守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 第:二十三条 》 协商代表》履职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时间其工《资和待遇不受影【响;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 :  》。   协商》代表履职期间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完成?履行协商代表—职责之时《除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