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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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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
—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
—。 》(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
【 (四)【康复性治疗》确,认;
—
? : (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
】 (六)生】活护:理等级确认》;,
:
》。 ? , (七)旧伤】。复,发确认;
】
? (八!)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
:
: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
—第二十六条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成医?学专家组《由医学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学专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诊—断
】 第二十七条 !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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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
《 ,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
《 第三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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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
第!三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提交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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