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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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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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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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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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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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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康【复性治疗《确,认;
《。
! (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
《 (六)】生活护理等》级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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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旧伤复【发确认;《
!。 ? , (八)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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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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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成医学【专家组?由医学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学专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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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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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 :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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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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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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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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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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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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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第三十二条】 ,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提交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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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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