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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 第二?十五条  》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  《   ?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   》     》 (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   》 ,     (四)】康复性治疗确认; !   【   ?   (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 ?。       【 (六)生活护理等!级确认?; 《       !  :(,七):旧伤复发确认;【。。  【       (】八)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  ?   第《二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成医《学专家组由医学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学专《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诊断 !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 ,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 第二十九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 , ,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 :    《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 《。     第三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 :    》 第三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第三?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提交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