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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第二十五条【 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 【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
】 (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
! (四)康复!性治疗确认;
!
】 ?(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
【 ,。 (六)—生活护理《等级确认;》
— , 》 (七)旧—伤,复发确认;
【
:
: 】(八)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 : 第二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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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成?医学专家组由医学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学》专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诊断
】
,。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第二十九条》 ,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
?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
【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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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 《第三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提交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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