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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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
》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
《。 (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
! (四《)康复?性治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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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
— ? (六)生—活,护理等级确认;【
】 —(七)?旧伤复发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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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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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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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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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成,医学专家组由—医学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学【专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诊断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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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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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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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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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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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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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 第《。三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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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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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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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提交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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