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
】 第?二十五条《 省、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并对下》列事项?进行技术确认或【。者,鉴,。定:
! 《 (《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
【 ,。 : ?。(二:)疾病与《工伤因果《关系鉴定;
—
【 : (三—)停工留薪期延【长确认?;
! ? (四)康复性!治疗确认;
【
】 (五)【辅,助器具配置确—认;
?。。
:
! , (六)生活护理】等,级确认;
【。
】 (七)旧伤】复发确认;》
! : (《八)供养亲属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
】 , :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劳动》能力鉴定《事,项
!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
】第二十六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用—人单位代表组成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按照规定选聘医【疗卫:生专家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组,织劳动能力鉴定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组成医学—专家组由医》学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医学?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医学【专,家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诊【断
:
《
第—二十七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应当填!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 《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
?
!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
—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如实提供!鉴定需要的材料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如实出《具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的?各,项,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按照要求—配合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次,鉴定终止:
【
》 , (【一):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现场鉴定的;
!
! (》。二)拒?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的检查和诊断!。。的
—
? 第三《十,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 :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
【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鉴定—结论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经办机构
!
? 第三十一条】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
— , 第?。三十二条 申请】鉴定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职工—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提!交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