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 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 ?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
】 , (三》)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
—。。
《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 【 ,(五)生活不能【自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
】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
》 (八)【。因工死亡职工—的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
》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及生活护理—费;
!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
】 【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 第三十五条 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领取伤残津贴期!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扣除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基本?养老保险费后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 第三《十六条 《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者!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期满》终止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22个月六级【伤残为18个月【七级伤残为》1,2,个月八?。级伤:残为10个》月,九级伤残《为8个月《十级伤残为》6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五级伤残】为,34个月六级伤【残为28个》月七级伤残为20个!月八级伤残为—16个月九级—伤残为1《。。。2个月?十级伤?。残为8个月
!
—依照前?款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的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含5年)的应当享!受全额补助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每减少】1年补助金》递减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享》受10?%的:补助金
》
【 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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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并分《。别计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第三十《八条 职工退休】前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职工健—康档案
!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经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支付相关!待遇用人单位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依【法为该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关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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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
?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索取民事赔偿—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 :。 第四十条 【。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职工《。自缴费?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领取
》
【 第四十一条 】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
《 《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
《 ,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
— 》 (三《)拒绝治疗的
】
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在】停止:支付待遇的情形【消失后自下月起恢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不予补发
【
【第四十二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
! (一)!被,供养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活《来,源证:明;
!。 , (三】)学校出具》的在:校学生证明;
!
】 (四)民政】部门出具的孤寡老人!或孤儿证明;—
— 《 (五)【养子女?的收养证《书;
! (】。六)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
— ? ,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四】。十,三,条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含工》伤康复治疗)—。期间的?伙食、交通、住宿】补助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
《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标准【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