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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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法律援《助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 《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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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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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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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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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公证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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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 第二—。十七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等材料后及!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并在开庭3日前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 第二十八】条 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服务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
》 》 (一)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
】 ? (》二)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时: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三)【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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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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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 (【七)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
》
《 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受援人并说!明理由?受援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查第三十条 】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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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 【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三):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
】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第三十!一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律服务—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换?法律援助机》构经确认后应当另】行安排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如实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陈述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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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的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第三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审?查和:案件情况《支付: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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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办案补贴标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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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范:、,便捷、效率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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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互联互通的法律援】助信息平台实现【法律援助信息资源】共享畅通法律援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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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定期将《法,律援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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