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   】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   ?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   —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    】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     !。    (四)【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 , (五)公证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     !第二十七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等材料《。后及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并在开庭3日!前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     !第二十八条 — 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 !    第》二十九条 》 法律?服务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      !   (一)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 —      —   (二)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时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   (三)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    《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五!)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     (七【)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 【  》   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受援》人并说?。明理由受援》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查第三十条! 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      !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  (?三)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 :。   《 ,    《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第三十一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律—服务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换法律【援助机?构,经确认后应》当另行?安排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如实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陈述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 ,     》第三十二条 — 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的【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第三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审—查,和案件情况支付【办,案补贴 【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办案补贴】标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    》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范、便捷、效!率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  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互联互通的法律援】助信息平台实现【法律援助信息资源】共享畅通法律援助渠!道 —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定期将法】律援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