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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   ?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 :      —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      】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 , :      —  :。(四)?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     (—五)公?证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     第】二,十,七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等材:料,后及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并在开庭3日【前,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     第二】十八条  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 !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服务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    《  :。  (?一)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 》 《        (!二)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时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三)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   (五)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七》)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 !。  :   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受援人【并说明理由受援【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查!第三十条《 ,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    【   ?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     (—三)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 ? ,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 第三十一条 【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律服务【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换法律!援助机构经确—认后:应当另行《安排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 :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如实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陈】述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   第三》十二条  》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的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第三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审查和!案件情况支付办【案补贴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办【案补贴标《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     !第三十四条 —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范、《便捷、效率》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  —   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互联互通的!法律援?助信息平台实—现,法律援助信》息资源共《享畅通?法律援助渠道 【    】。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定期将法》律援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