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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  — ,   ?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        !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 :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 ,   ?    《(四)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      (五)!公证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 ,    《。第二十七条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等?材料:后及: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并在开庭3】日,前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 :。     第【二十:八,条  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 ?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服务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   《      (一)!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 — 《        】(二)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时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三)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  :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  : ,(五)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 (七)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 ? 《。 ,   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受援人并【说,明理由受援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查第三《十条 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     》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三)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 《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     》。第三十?一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律【服务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换法律?。援助机构经确—认后应当另行安排】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如实》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陈述!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第三》十,二条  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的《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第三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审查【和案件情况支付【办案补?贴  】。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办案【补贴标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     第!三,十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范】、便捷、效率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  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互联互通的法律援助!。。信息平台实》现法律援助信息资源!共享畅通法律援助】渠道  !   ?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定期将—法律援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