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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援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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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法《律,援助:一般采?取下列?方式
】。 】(一)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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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刑事辩护、刑【。事代理;《
!。。 : (三》)民:事、行政诉讼—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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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行政复议代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代理: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
!。 : (五—)公证援助和司法】鉴定援助《;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法律【援助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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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的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10日前将指定辩!护通知书和起诉【。书副本或《者判决书副本送交】。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收到指?定辩护?通知:。书等材料后及时【指派法律服务人员并!在,开庭3?日前:告知作出指定—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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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法律—服务人员《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时凭法?律援助?公函查阅有关档【案资料有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免收相《关查询、咨询、【复制等费用》。
《
》 第二十九》条 法律》服务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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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以欺骗、隐》瞒事实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获得法》律援助的;
【
— (二】。)先:行提:。供法律?援助时发现受—援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三)受援《人的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
【 ? (四)【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
《
—。 (五)受!援人另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
》。。
! (六》)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
【 (七—)受援人隐》瞒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不协》助、不?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服务人员使法律【。援助工作难以继【续开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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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法】。律援助?的应当书面告知【受援人并《说明理由受援人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申请复?查第三十条》 法律服务人员【。从事法律援》助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并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
? :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拖延》或者擅自《终止实施法律—援,助;
】 《。 (二)向受!援人收取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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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受—援,人隐瞒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
】
《
: 【(四)?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
? :。 第三十《一条: :受援人有权向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服务!机构或者法律服务】人员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进展情况法律】服务人员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的受援人可!以要求更换法律援助!机构经确认》后应:。当另行?安排法律《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援助
《
— 受援人—应当配合《法律服务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如!实向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陈述【与法律援助案件【有关的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
【受援人在受援期间因!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告知法律援助【机构
【
, 第三—。十二:。条 受援人申请】仲裁:、公证、司法鉴定的!有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第》三十三条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法律服?务,。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结案报告《。等材料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及时【审查并根据审—查和案件情况支【付办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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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由—省司法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法律援助案—件的平均《。成本等因素核定【办案补贴标准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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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四条 【 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按照规范、便—捷、效率的原—。则完善法律援—助,受理、审《批、:指派、承办等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提高?法,律援助的质》量和效?率
【 建立健【全各级?法,律援助机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与相?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互联互?通的法律援助信息】平台实?现法律援助》信息:资,。源共享畅《通法律援助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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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援助】质量管?理制度制定》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标准开展法!律援助质量监督、检!查,和评估并以适当【方式定期将法律援助!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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