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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法!律,责任 !    《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五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一)对【城乡规划的领导【、监管不力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 】     【  :  (二)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违,法设:立各类开发区—(园区)《或者:。城市新区的》; 》        ! (三)依法—应当组织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的?; 》        ! (四)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组织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    》。 ,   ? ,(五)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编制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 —     第五】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  :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擅?自批准变更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 》     【    (二)对】未,申请规划条件进行】。出让的土地核发土地!使用证的;》   】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经规划《条件核实的工程【核发房屋产权证件】的; 】。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  :   第《五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按照程序【公,。示、听证等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  第五十六—条 : 买卖、骗取—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收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  ?   ?第五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的或者?公示期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 , ? ,。。    第五十八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其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建设工程造》价按照有违》法建设?情形的单项工程整体!造价:。确定其中房屋建【筑工程按照》单体建筑物工程造价!确,定, 》。。     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执?。法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阻挠、【妨,。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法:律有关?规,定处罚 !   ? 对本?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公告期满后当!事人未接受》处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由本级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工程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     !第六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制定】或,者实施?城乡规划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导致城乡规!划,管理失控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