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建标库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绿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蓝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黄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第六十三条  未设乡镇建制的农场、林场、渔场及独立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