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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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所称【市是指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设区的市!和县级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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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绿线、紫《。线、蓝线《、黄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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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绿《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 紫《线是指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 蓝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江,、河、湖、库—、潭和湿地等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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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黄:线是指城乡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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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三条 未设】乡镇建制的农场【、林场、《渔场及?独,立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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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1992年!10月?9日湖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7月【31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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