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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 ! 《。     城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 :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地方特色开发—区,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环境提高综合承载!力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交?通阻塞地区等地段】有,效利用既有》建,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结合》部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    ! 第三十一条  严!。格“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 》 : ,    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用地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林地、湿地》、湖泊、山体、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建筑《和街区、文物古迹】、防震减灾通道和】避,。难场所、危险—废弃物处理场—。等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及各类—管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竣工核实手续 【 :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 ,     】    (一)申请!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  :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 :    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 ,。。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  :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 :     【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条:。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四十三条 —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 【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