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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 【   【  城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地方:特色:开发区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环境提高综!合承载力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交通阻塞地】区等:地段有效利用既【有建: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结合部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 ,    】 ,第三十一条  严格!“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 【 》    《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用》地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林,地,、湿地、《湖泊、山体、—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建筑和街《区、文物古迹、防震!减灾通道和》避难场所、》。危险:废弃:物处理场《等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及?各类管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竣工】核实手续 【 ,     第三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 :     第—三十四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     【    (一)申】请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  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  :    《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  :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  —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条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