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 》 ,   第二十—九条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 》 , ,   城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   — ,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地方《特色开发区》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环境】提高综?合承载力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交通阻》塞地区等地段有【效,利用既有《建筑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结合部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 —  《  : 第三十一条 【。 ,严格“?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 】    《 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用地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林!地、湿?地、湖泊、》山体、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建筑和?街区、文物古迹【、防震?减灾通道和》避难场?所、:危险废弃物处—理场等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及】各类管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竣—工,核实手续 — , ?。    第三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       】 , (一)申》请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    — 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第:。三十八条 》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    【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     》   ?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条】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 :     第四十】。。四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