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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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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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城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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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地方特》色开发区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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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旧区!改建应当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环境提高—综合承载力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交通阻塞】地区等地段有效利用!既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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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结合部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
! 第三十一【条 严格“—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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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用地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林地、湿】地、湖泊、山体、】。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建筑和街区、【文物:古迹、防震》减灾通道和避—难场所、《危险废弃物》处理:场,等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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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及各类管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竣工核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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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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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
第】三十:。四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 (一)申!请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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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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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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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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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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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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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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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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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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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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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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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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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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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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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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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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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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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
?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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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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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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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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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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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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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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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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