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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 《 》   ? 城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    第三十条 ! 城市新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地方?特色开发区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环境提高《综合承载力》。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交通阻—。。塞地区等地段有【效,利,用既有建《筑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结?合部: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 》。     》第三十?一条  严》格“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 ,     !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用地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林地、湿地、湖泊】、山体、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建筑【和街区、文物古迹】、防震减《灾通道和避难场所】、,危险废弃物处理【场,等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及各类管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竣工核实】手续 —    》 第三十三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     【 ,   ?(一)申请》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 , ?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 》  :。  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  :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 ,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条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 :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 —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 《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