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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与管理 — 》    第二十九条!  市?(,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期限为5年】 ? ,  ?   城市土地【储备、土地供—应和相关建设活【动应:当与近期《建设:规划相协调 】   》 , 第三?十条  城》市新区的开发与【建设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体现地?方特色?开发区?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其建设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城镇旧》。区改:建应当注重完—善功能、《改善环境提高综合承!载力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户区及交通】阻塞地区《等地段有效利用既有!建筑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城《乡结合?部建设管理制度【加强:城乡结合部的规划管!理依法引导、—规范城乡结》。合部的建设活动【  【   第三》十一条  严—格“绿线、紫线【、蓝线、黄线”规】划,管理切实保护—自然山体、水体和生!态林地以及历史文化!保,。护区  !   ?法律规定需要保护的!用地以及《城乡规划《确定的林地、湿【地、湖泊、山体、】风景名胜区、重要】历史建?。。筑,和街:。区、文物古迹、防震!。减灾通道和避难场】所、危险废弃—物处理场等》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 —    第三—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公安:、消防?、环保?、人防等有》关部门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统【筹安排交通设施、人!防,设施、公《用设:施及各类管网;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履行规划审批—、竣工核实手—续 【    第三—十三条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人在出?让前应?当持相关文件向【项目: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     规划】条件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用地面积、用!地范围、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公共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配《建等要求 》 《     第三【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容积率【、用地性质等规划条!。件在土地出》。让,后不:得擅自变更因涉【及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必须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方!可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规划条件变】。更手续?: ?。    【    《 (一)申请—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材料并《说明变更理由; 】     !  :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变更的必【要性和规《。。划方案的合理性进】。行论证; 》 ,  》  :     (三)经!论证:确需:变更的应当》进行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有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    《    (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提出变更建议—并附论证、听证【等相关?材料: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     》   ? (:五,)经批准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变!更规划手《续,。。并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  —       (六!)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补(退》)土地出让》金和相关《规费并?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补【充协议 《  —   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  第三十五条  !。建设项目依》法需要?办理选址意见—书的按照项》目批准?、核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   【  选址《意见书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    (》一)建设《单位持申请文件【、地形图、重大项】目选址环境影响【评,价等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选—址意见书 — ,     未】按,照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核【准立项 《 , 《 ,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 》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 ,   ?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国有:土地:划拨文件和建设工程!相,关材料向《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  :。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由受让《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  (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使用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符合规划】条件的工程项目设】计,。方案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  (二)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受理申《请的机关应当—及时征求意见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5日内反馈【;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  建?设,工,。程开工之前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完成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验线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 ?     第—三十八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村!。民住宅建设》。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   ?(一)申请人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申,请; —。  ?  :    《 (二)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 》 , ?      —  (?三)受?理申:请的机关《。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村—民住宅?建设的可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     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临时—建设: 】  :。       【(一)占用道路、河!道或者机场、铁【路、公路建设控【制范围内土地—的; 】      —  (二)占用绿】地,、广场、公共—停车场?(库)、文物保【护,范围:或者其他公共活动场!地的;? :      !   (《三)占用高压走廊、!压占地?下管线或者影响【管线敷?设的; — ,        !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条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     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 ,  《   第四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城乡:规,划的技术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     第四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对符合规划条件的】核发规划条件核实证!明;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房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件   !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 :  《   第四》。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 —     第四】十四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划许可后5!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许可结果 】 ?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放》线,前应当在《建设:施工场地醒》目位置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附图并《在建设工《程竣工?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后予以撤》。除 》 ,     第四十五!条 :。 建设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确【定的使用性质确需改!变的应当向》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有关部门应】当,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意见;未办理变更】手续:的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的使用性质【和,用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