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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  :第十一条 》。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城市密集—区规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执行 ! ?。     第【十二条? , 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 】  ?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镇以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农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国家!、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应《当单独编制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 ,     第】十九条  》省会城市的》城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以上!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对规划【编制质量负责 ! :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组织科!学论:证,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防御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需】要提供?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及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评估《内容包括: 【   — ,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   (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  :     》 (七?)其他相关》建议 【   ?  第?二十五条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情形 【 ? , ,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   —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第二十!七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    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 ?。 《    第二十八】条 :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