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城】市密集区规》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执》行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 】 ,  ?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镇:以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农: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国】家,、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应当单独编制—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     第—十九条  省会城】市的城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以《上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对规划编制【质量负责 【    —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组织科学【论,证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防?。御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需要提供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第二十?。二,。条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第二十三条 【 城:乡规划及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评估内【容包括?: 《  《 ,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   —      —(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七):其他相关建议 】 , ,     第【。二十五条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情形【 ,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 :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第二十七!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   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 【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