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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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城》市密集区《规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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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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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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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镇《以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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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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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农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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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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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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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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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 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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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应当单独编】制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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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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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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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省会城市的城【。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以上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对》规划:编,制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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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外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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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组织科学论】证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防御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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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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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需—。。要提供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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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及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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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评估内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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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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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 》。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 ? ,(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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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其他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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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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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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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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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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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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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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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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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第二十七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 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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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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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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