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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城市密集区规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执行 !。    】 第十二条》。 , 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镇以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十四》条,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   》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农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国家、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应当:单独编制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 ,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 《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  : ,  第十九》条  省会城—市的城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以》上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对规划《编,制质量负责 【。 ,    —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组织:科学:论证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防御—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需要提!供,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第二十二条》。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及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评估内容包【括: 《 《  :    《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       】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    《   (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   (《七,)其他相关》建,议 :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情:形 《。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 《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第二十【七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     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