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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  第十一》条, ,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城市密集区!规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 ,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执行 !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镇以?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农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    第十—六条 ?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国家、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应当单独编制—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 , ,     第十【八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 ?     第—十九条  省会城市!的城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以上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  》   ?第,二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对规划编制!。质量负责 !  :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组织科《学论证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防御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需要提供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及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第》二十四条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评】估内容包《括::  【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   ?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     》  : (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七)其他相关—建议 ? ?   《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情形 【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第二十六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第二十】七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  ?   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  】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