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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 , :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城市密?集区规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执行 】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 :   【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镇》以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 《   ?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农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 ,     》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  —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 :    》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国家、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应当单独!编制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    【 ,第十八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    《第十九条 》 省会城市的城【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以上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     》第二十?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对规【划编制质量负—责 《 ,   《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组织科学论证 !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防御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需!要提供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 ,    《 第二十二条 【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及!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  》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评估内容包【括: —  ?   ?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      —(七)其《他相关建议 】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情形 】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   ?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 《    第》二十七条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     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 】 ,    》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