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与修?改
! ,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
: 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城市密集区规划等其!他区域性《规,划由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武汉城】市圈规划由省—。有关:部门:会同城市圈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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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民政府及!有条件的市(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组织编制】城乡总体规划推进城!乡居民点和产—业结构、基》础设施以及》社会事业的合理布局!、科学协《调发:展实现城乡规划【全覆盖城乡总体【规划审查、报批程】。序,。按照城市总体规划】有关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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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时应当!提出市(县)域村】庄布局的指导意【见,编制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应当同步制定】镇、乡的村庄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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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省会城市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
— , :省人民?政府根据需要确【定的镇以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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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
乡!规划、?。村,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级人【民政府?共同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
: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体:现农:村特:色和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
第十五!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其他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具体规定各项!控制指标和规划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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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性详细规划不】得改:变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确需改变《的应当先按照—程序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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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大型公共设施以及其!他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对于涉及公共—利益且投资规模较】大的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 其他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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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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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专项】规划并依照相关规】定审批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
国家、!省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保护—应当:。单独编制规划—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批
】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和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应【当给予资金》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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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包》含“绿线、紫—线、蓝?线、黄线”等规划】并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
: 第》十九条 省会城市!的城市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省级以上国】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
—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确定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对规】划编制质量负责
】。
《。
: 省外规划编】。制单位进入本—省承:接城乡规划》编制任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一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执行?国家、省有关—技术规范和规定组】织科学?论证
!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按照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防御灾!害的:。需要合?理确:定探测?(观测)设施、【防灾通道和》。避,难场所统筹安排相】关,基础:设,施
?
: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时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编制规《划,需要提供统计、【勘,。察、测绘、地—籍、气象《、地震?、地质?。、,水资源?、水:文、:环境以及地下设【。施,等基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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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
:。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
: 第二十三】条 城乡规划及】。单独编制《的各类专项规划和】重要地?段,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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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按照?国家规定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听取公《众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并附具征》求意见的情况评估】内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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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
:
:。 , : 》(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
】。 》 , (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
: 【(四)规划委员会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
】 (》五):土地、?交,通、产业《、环保、人口、财政!、投资等相关政策】对规划实施的影响;!
! (六)依!据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
【
》。 , (七)!。其他相关建议—
:。
:
? 第二十五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法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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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强制性》内容的报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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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
! 》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需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
】。。
【。 (二)因】实施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等重点工程》项目需要修改的;】
?。
! , (三)经评估确】需修改的《;
【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修!改的必要性组织论证!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提出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修改应当【进行:公示并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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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七条 【。。 因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或者审批机关【经组织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后认为确需修改的可!。以修改?乡规划?、,。村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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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村庄行政区划】调,整方案应当与—城乡规划中有关布】局规:划相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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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 城乡?规划修改《后应当?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 ? 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修:改后在报批前应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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